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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防疫物资诈骗罪获刑11年 “闹心哥”这回真闹心了

原标题:涉嫌防疫物资诈骗罪获刑11年“闹心哥”这回真闹心了

正义网包头3月18日电(记者沈静芳通讯员高顺华刘梦琪)3月18日下午,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防疫物资诈骗案在达茂旗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处罚金10万元,郝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检察机关指控,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郝某在无供货渠道、无口罩、体温枪等防疫物资的情况下,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利用“闹心哥。138XXXX1701”和“专做疑难信贷”两个微信,在朋友圈中发送售卖口罩、体温枪等防疫物资的虚假信息。在收到被害人武某某、乌某某、龙某某、李某某分别为购买口罩或体温枪而通过微信、支付宝或手机银行转来的共计人民币918570元后,郝某将手机关机。截至案发时,4名被害人均无法联系郝某。后经调查,郝某将绝大部分诈骗所得用于网络赌博及挥霍,有859870元无法退赔。

获知该案后,包头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时间要求上报案件基本情况,对案件证据、起诉书、出庭预案、公诉意见书等进行指导把关。

达茂旗检察院迅速启动“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提前介入开展工作,确定由达茂旗检察院检察长尹桂君承办此案。同时,先后3次组织召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三长”会议,就本案“侦、捕、诉、审”标准,统一执法尺度。达茂旗检察院先后4次分别就收集固定电子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规范化调取证据、排除共同犯罪等11个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完善证据链条,夯实证据基础。

达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月12日,承办检察官在达茂旗检察院远程提讯室,向郝某逐条解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再次确认其是否自愿签署具结书。随后,在值班律师的视频见证下,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干警将具结书交由郝某签字确认。

据了解,在远程讯问时,办案检察官发现郝某近视,无法清晰识别电子屏幕显示的内容。后经与看守所沟通协调,在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的前提下,为郝某配备了眼镜,交由看守所保管。“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办案均通过远程提讯系统进行,所有的法律文书都要通过电子屏幕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如果嫌疑人无法准确识别电子屏幕的内容,不仅关系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会影响办案效果。”尹桂君表示。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口罩、体温枪的事实,通过网络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违法所得应继续追缴。被告人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达茂旗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郝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处罚金10万元。达茂旗法院全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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