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住建厅印发《安全管理指导手册》
为推动我省新项目开工建设和在建项目复工复产,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屋与市政工程项目安全开(复)工管理,近日省住建厅印发《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和市政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指导手册》,指导已按规定申报开(复)工并得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建或在建工程项目。
到岗前建立施工人员台账
严格落实企业“两个责任”,各建筑业用工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组织领导,成立本企业疫情防控领导工作委员会,建立完善企业疫情防控体系,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建设工程项目、每个人。
通知拟定施工人员到岗前,完成对到岗人员的旅行居住和身体健康状况的调查工作,建立施工人员健康台账。施工人员入场前,必须完成与疫情防控措施相关的全部准备工作,否则施工人员不得入场施工。施工人员到场,立即完成首次体温监测并签订《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排查情况告知书》。集中隔离期间,完成卫生防疫常识教育与预防新型肺炎防疫交底工作。
项目开工前储备两周用防疫物品
加强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围挡或围墙必须严密牢固,对暂时无使用需要的出入口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实施体温监测登记和手机扫码(龙江健康码)应用制度。门卫人员负责体温监测与登记工作。
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必须储备医疗测温枪、口罩、“84”消毒液、75度乙醇消毒液、消毒用喷雾器、防疫药品等防疫物资,口罩、消毒液的储备量不少于2周的需求量,医疗测温枪不少于3支,防护服、防护鞋、防护眼镜或面罩不少于5套。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及施工人员数量,配备满足防疫工作需要的卫生员、保安人员和值班人员,其中卫生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2人。
工程项目部开(复)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疫区或途经重点疫区的施工人员必须暂缓返回参加施工;其他地区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在原籍做好居家隔离且身体健康;返回施工现场后,应按不同区域分别集中隔离14日无问题后,方可返岗;本省高、中风险地区的施工人员,按照外来施工人员规定执行;本省低风险地区的施工人员,按照普通防疫要求执行。隔离人员每天早、中、晚体温监测不少于三次,并详细记录。
外埠施工人员必须统一居住并严禁随意离开居住地,严禁施工人员从事非施工活动的聚集,严禁使用防疫情况不明的施工人员。卫生员负责体温监测工作,每天中午和下班时对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各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禁止发烧、咳嗽症状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未经批准不得串岗、换岗、变换作业部位。
两人以上办公需全程佩戴口罩
工程项目部统一配发符合防疫要求的口罩,两人及以上办公、开会或作业时,必须全程正确佩戴。在隔离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的施工人员前,负责执行隔离工作的人员必须穿戴隔离用品。
工程项目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通风与消毒工作,并做好详细的消毒记录。门卫室、办公室、宿舍等应定时通风,室内无人时方可使用“84”消毒液进行喷雾消毒。
施工升降机轿厢、闸机、仓库以及会议室、农民工学校、文体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楼梯、走廊等区域,应使用“84”消毒液进行喷雾消毒。食堂操作间与餐厅、储藏间进行专项消毒,操作台、炊具与餐具进行高温消毒。依法采取科学消毒措施,不宜对室外环境进行大规模的消毒,不可直接使用消毒剂(粉)对人员进行全身消毒。
避免面对面就餐,实行分餐错食
炊事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并持证上岗,实行分餐和错时用餐制。施工人员应使用个人餐具,餐桌可使用硬质材料设置高度500毫米的隔断,用餐时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未设立食堂的安排专人线上订餐,必须选择合法经营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休息期间,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通性差的场所,不得聚集聊天、打牌等,降低聚集感染风险。
对于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的施工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企业疫情防控领导工作委员会及政府防疫指挥部处理。
不满足开复工条件不允许入场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开(复)工程项目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自检自查,不满足开(复)工条件的,不允许人员进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自检情况进行复查确认,满足防疫工作要求后,方可允许施工人员入场。
施工人员入场后,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部制定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于防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下达监理通知单,按“四定”原则提出整改要求,对于整改不到位的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处理,对于拒不整改的应向主管部门发监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