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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绝不允许在耕地上建“大棚房”

原标题:最高检:绝不允许在耕地上建“大棚房”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昨日,最高检召开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并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据介绍,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及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4258件5412人。

起诉涉及扶贫领域黑恶势力犯罪1463人

农村留守儿童、农民工的权益一直以来备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表示,各级检察机关严惩危害农村生产生活秩序、侵害农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犯罪,特别是打掉了一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守护一方百姓安宁。

从数据来看,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及扶贫领域黑恶势力犯罪145件1463人,起诉涉及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4258件5412人、侵害进城务工农民犯罪24675件37162人,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和留守老人、儿童、妇女合法权益。

起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6579人

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不容忽视。万春表示,依法惩治侵吞国有资产、村集体财产职务犯罪。依法起诉支农惠农财政补贴中的腐败犯罪和扶贫领域腐败犯罪,以及农村“两委”组成人员职务犯罪。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6579人,起诉破坏选举、行贿、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把持基层政权类犯罪835件8602人,起诉涉及侵吞、私分扶贫资金犯罪1249件2037人。

万春强调,要依法惩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官”,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为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领域案件2870件

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万春表示,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在农村生态保护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非法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保护受损公益。

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领域案件50263件,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领域案件2870件,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2.98万余亩,挽回各级集体林地中生态公益林1.35万余亩,督促恢复被非法开垦和占用的草原9300余亩。

“紧扣农村人居环境重点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让违法者为损害乡村公益买单,守护美好农村生态环境。”万春表示。

关注1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13824人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近年来涉农领域常见多发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检察机关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10897件13824人。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该类案件地域特征明显,城乡接合部,城市周边、浅山地区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发大棚房等案件往往多发。

并且,非法占用方式多样。从已发案件形式来看,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建厂、建房、建设水电站等;有的在农用地上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如采矿、挖砂等;有的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如开垦林地、挖塘养鱼等;还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其他非农用途,如进行小产权房、大棚房开发等。

“此外,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或自治组织出于‘政绩’冲动或利益驱动,往往或明或暗支持这种行为。”

苗生明表示,该类案件隐蔽性强,不容易被暴露,办案难度也比较大。行为人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大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改造,或隐藏于幕后,派无关人员充当傀儡。

【案例】

将蔬菜大棚园区改为休闲农庄

此次,最高检发布了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就包括一则非法占用农地案。

刘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将北京延庆蔬菜大棚园区改造成休闲农庄“紫薇庄园”,包括260余套“大棚房”,并对外出租,宣称内有休闲、娱乐、居住等生活设施。占用耕地28.75亩,并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此后,刘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一年六个月。

万春表示,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告诉人们,资金在流向设施农业时,一定要绷紧法律的红线,严格遵守刑法、土地管理法等各类法律规定,切不可在进行农业建设、非农改造时,触碰耕地保护的雷区。

同时,该案也警示人们,一些城市居民出于享受田园生活的目的,低价购买所谓“大棚温室房”,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切不可贪一时小便宜,既助长了违法行为,又使自己的资金有去无回。

苗生明表示,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所谓“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国家的法律绝不允许。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要依法追诉,严厉打击惩治该类犯罪。

关注2

涉假农药、假种子类违法犯罪活动多发

近年来,涉假农药、假种子类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多发,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犯罪案件110件208人。

万春强调,要以农资经营集散地、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为重点地区,以涉及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犯罪为重点领域,加大对伪劣农资犯罪活动打击力度。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该类案件存在隐蔽性强、审查认定难度较大的特点。“该类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一般质量瑕疵与伪劣产品存在疑难,一些被告人往往辩解,对生产销售的伪劣农药、种子不明知,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还有的辩称,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规范,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是因受其他因素影响,自身不存在责任。”

同时,假冒伪劣产品与农民损失之间因果关系认定也是难题。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等犯罪是结果犯,办理此类案件需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前提。

科学认定损失是办案关键。高景峰表示,对损失的认定,可以运用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犯罪行为与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可在公证部门见证下,依据农业生产专家指导,根据农户对受损作物实际使用的农药种类、剂量等,科学确定试验方法和试验所需样本田块数量,综合认定农药使用与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

销售假种子致农业生产遭受损失

王敏系原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江西省宜春地区区域经理。2017年3月,王敏应他人之约订购种子,其在明知隆平高科不生产“T优705”稻种的情况下,印制该种子包装袋,并将“陵两优711”稻种冒充“T优705”稻种予以销售,导致200余户农户4000余亩农田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0余万元。后被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王敏案说明,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故意的认定,可以综合经营资质、包装标识、从业经历等因素予以认定。对没有生产经营资质,未尽到质量注意义务,或者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采用明示标明方式予以销售,造成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追赃挽损也是此类案件的难题。“伪劣农药、种子类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办好案件,而且要在办案的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共同督促被告人赔偿受害农户损失,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高景峰表示。

编辑樊一婧校对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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