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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

原标题:我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

2月16日下午,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该案是我省第一起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妨害公务案,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结仅用时九天。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党某某酒后滋扰村里的防疫卡点,辱骂、威胁卡点工作人员。辖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党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处警民警进行辱骂、撕扯和殴打。后被告人党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其又击打民警高某某面部,致高某某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唇颊粘膜损伤,两枚牙齿松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化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党某某自愿接受处罚,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被告人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宣判后,被告人党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化隆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审理,有力保障了化隆县乃至海东市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妨害公务、抗拒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等各类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于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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