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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施工敲诈勒索企业,北京一团伙成员获刑

原标题:阻止施工敲诈勒索企业,北京一团伙成员获刑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程海明纠集多人在顺义区李遂地区,专以企业或者在建工程为目标,进行敲诈勒索,曾被北京市通报为打黑除恶的典型。新京报记者今日(1月15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该案的详细判决结果,程海明等8人获刑,其中,程海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半并处罚金。日前,北京市三中院驳回程海明申诉的申请,该案维持原判。

根据一审法院顺义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至2017年10月,程海明等人要么伙同他人采取填埋施工所挖的电力管道等手段阻碍施工,要么用车辆堵住施工机械,阻碍施工,皆为无故阻碍经营,这些被阻碍施工的公司均因迫于工期压力,无奈付给程海明钱财。最多的一起给了程海明等人30万,后被程海明等人私分。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程海明曾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案的7人大多都有前科。据程海明交代,第一次作案在2015年7月,到新华联酒店的电缆工地阻止施工,四五天后,对方找他说和,答应不捣乱就可以分包小活。被害人形容这是一次程海明带头的“地痞行为”,因为工地耽误不起,只能给钱了事。

根据一名证人的证言,程海明曾经跟自己炫耀这一次阻止施工,还放言“我是村民,谁也拿我没办法”。多名证人证实,在李遂地区好多人都在议论程海明,从2015年夏天的这次阻止施工成功后,程海明他们也越来越有钱。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程海明等8人所犯的5起敲诈勒索的事实,遂判决程海明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处以13年半的有期徒刑,其他人也分别因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获刑。该案终审维持原判。程海明不服判决结果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

经北京市三中院审查认为,程海明的申诉理由与他在原审时所持理由基本一致,法院认可原判对此的认定。通过完整的证据链印证了程海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又伙同他人无事生非,拦截他人,情节恶劣的事实。驳回其再审申诉请求。该案终审维持原判。

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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