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虚增收入、环保违法未如实披露 辉丰股份被重罚210万

原标题:虚增收入、环保违法未如实披露辉丰股份被重罚210万

虚增收入、环保违法未如实披露 辉丰股份被重罚210万

12月24日,江苏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存在虚增收入、未披露环保违法事项等行为,被处以60万元罚款,另外,辉丰股份董事长等16名责任人共计被处以150万元罚款。

在关系密切公司间进行贸易虚增营业收入上亿元

根据江苏证监局通报,辉丰股份存在三大违法事实: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辉丰股份虚增收入的方式主要是在关系密切的公司之间进行成品油购销,并且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目的是进行资金融通。

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下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下称“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林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裕华石油”)。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

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

江苏证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

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2016年-2017年定期报告产生影响: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00亿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78亿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5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亿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9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亿元。

辉丰股份财报显示,在辉丰股份主要控参股子公司中,辉丰石化贡献了最多的营业收入。2016年,辉丰股份实现合并营业收入58.40亿元,辉丰石化营业收入为27.16亿元。2017年上半年,辉丰石化营业收入为40.36亿元;辉丰股份营业收入达到60.49亿元,同比大增212%,营业成本达55.82亿元,同比大增243%,财报中称两个指标变动的主要原因均系辉丰石化贸易增加。

环保违法、高管被刑拘未如实披露

辉丰股份还存在环保违法事项未如实披露的行为。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下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

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

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事实上,辉丰股份一直深陷环保困境,2018年5月曾被环保部门实施临时停产整治,子公司也曾被关停。12月4日辉丰股份公告称,其原子公司华通化学收到刑事判决书,华通化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600万元;华通化学法定代表人奚圣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另外还有两名被告人被判刑并分别罚款7万元。

除了上述信披违规之外,该公司还存在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

最终,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辉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另外,对时任辉丰股份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仲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辉丰股份董事、总经理季自华以及时任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辉丰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时任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时任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另外10名董事、监事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公司及责任人总计被罚款210万元。

新京报记者顾志娟编辑徐超校对李世辉

相关阅读:
外媒关注:浏阳瞒报烟花爆炸事故被严查 打造专属保险服务,天际汽车与太平洋保险签订战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