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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 拟规定禁止放高利贷

原标题: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拟规定禁止放高利贷

央广网北京12月23日消息(记者孙莹侯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23日)在京举行,备受关注的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2018年8月至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到2019年12月,将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向大会做了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沈春耀表示:“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沈春耀介绍,总则编草案共10章204条,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物权编草案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此次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合同中除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还要约定“居住权期间”。沈春耀说:“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合同编草案中有关借款合同的修改比较受关注。草案二次审议稿曾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沈春耀表示:“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款规定修改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人格权编草案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备受关注,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沈春耀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人格权编草案中关于隐私的认定也做了修改。沈春耀介绍:“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侵权责任编草案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责任主体。沈春耀介绍:“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沈春耀表示,按照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2020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沈春耀介绍:“为了做好大会审议工作,拟于2020年1月,将民法典草案印发所有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组织代表研读草案,同时向地方人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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