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全保险更规范:满足条件的险企可售5年期以下产品
新京报讯(记者潘亦纯)近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两全保险的产品期间、实施额度、比例控制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整体来看,虽然《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但仍通过限制保费规模、参与公司等手段,体现出保险回归保障的总体思路。
例如,《通知》虽然规定,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若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但《通知》同时也规定,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同时规定,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1倍以内,且占公司年度规模保费比例不得超过20%。
此外,针对一些可能出现的违规操作,《通知》规定,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当与实际存续期一致,禁止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等条款设计,或者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改变保险产品实际存续期间。
据悉,两全保险是寿险行业最常见的一种险种类别,被保险人投保两全保险,如果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死亡,保险公司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生存,则被保险人本人可得到保险金。从过往数据来看,两全保险搭配万能险的产品类型一直是不少中大型寿险公司的“吸金利器”。
针对上述事件,国泰君安证券研报观点认为,《通知》进一步规范中短存续期业务,有助于行业防范流动性风险和资产负债错配风险。长期来看,《通知》将有利于寿险行业长期型业务健康、稳健的发展,有助于实现整体行业的有序竞争。
万联证券研报观点表示,对保险公司来说,在经历前几年规模型业务大起大落后,市场已逐渐趋于理性,大部分公司已意识到规模与价值需均衡发展,不再盲目追求通过规模型产品实现快速扩张,特别对于大型上市险企,价值成长是公司的主要诉求,主观上几乎没有动力去大力发展低价值的中短存续期业务,部分中小公司因流动性压力较大可能会适度销售该类业务,但由于偿付能力要求和限额管理,再次通过中短存续期业务实现野蛮扩张的概率较小。
新京报记者潘亦纯
编辑赵泽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