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各有委屈检察官因案制宜化解矛盾
一方称动手打人属无奈之举,一方称自己先是工程被毁约后又遭报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各有说法,都有委屈。检察官深入调查,因案制宜——
让两家怨变两家和
“应该严办他,并赔偿我30万元!”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多次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严办”嫌疑人的要求,恰恰是这个请求让办案检察官发现了案件背后隐藏的真相,办了一桩“案中案”。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先后对这两起案件开庭审理并宣判。
嫌疑人喊冤
2017年12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一老小区门口,犯罪嫌疑人刘某与被害人万某因承包工地工程一事发生口角,后刘某指使薛某等人对万某进行殴打,致万某右手拇指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的同时,检察院控申部门也接到了被害人万某的投诉。万某称,自己与刘某所在的建筑公司约定承包一项工程,随后他便联系了一家施工队,可没过多久,建筑公司就直接与经他邀约的施工队签订了合同。案发当天,万某正是去工地讨要说法,结果被打了。“先是恶意毁约,再雇人报复,我要求严惩凶手!赔偿我违约损失和身体伤害30万元!”
然而,面对被害人的声讨,嫌疑人刘某却一肚子委屈。刘某称,自己打人不假,但这事儿就是因为万某“三番五次来找麻烦,找人来工地剪电线,阻挠施工”。
到底是怎么回事?是否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的程度有多深?”承办检察官徐雷艇意识到,刘某反映的情况很有可能是一条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件线索。
牵出“案中案”
根据承办检察官汇报的这一线索,武进区检察院刑检一部立即提请启动涉企犯罪专业化办案机制,并展开自行侦查。
通过联系万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村委会,承办检察官了解到,万某在当地比较蛮横,曾经到周边企业强揽过工程。另外,涉案工地工人以及企业负责人也向承办检察官反映,针对这次工程,公司只是前期与万某有过磋商,但因万某报价过高,所以并未与其正式签约,最终选择了其他施工队。施工期间,万某因心生不满,多次指使他人去工地,通过剪断吊篮电线、卧躺在施工现场等手段,导致工地停工、工期延误,企业遭受了较大损失。
经调查,承办检察官基本判定,万某主张的违约损失于法无据,而其指使人员阻止企业正常施工,次数多、时间长、情节严重,已经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武进区检察院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针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罪名新、办案少”的情况,与公安机关一起针对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沟通。
2019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对万某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通过缜密侦查确定了剪电线的李某的身份,固定了其他证据,6月6日对万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双方各领其罪
羁押期间,万某很不服气:“我想不通,明明被打的是我,为什么不仅没要到赔偿,还犯罪了呢?”为此,徐雷艇多次约谈万某,对照合同法、刑法的规定对其进行释法教育,最终令万某转变观念,对自己因工程由他人承揽而恼羞成怒,先后多次以100元每天的价格,雇用李某等人,到施工现场,通过辱骂施工人员、剪断吊篮电线、派人员据守等手段阻挠施工长达半个多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吃了拳头还要吃官司,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另一方面,承办检察官还积极促使万某与涉案建筑公司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互相谅解,并建议公安机关对万某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因刘某、薛某为企业管理人员,因他们被羁押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武进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和解当天,对刘某、薛某变更了强制措施。承办检察官对两案的妥善处理,不仅成功化解了社会矛盾,也赢得了涉案企业的好评:“非常感谢检察官,对我们反映的每一个情况都认真细致的去审查,是你们的专业,让我们企业家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武进区法院先后开庭审理了两案,所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9月18日,被告人万某、李某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薛某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