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反家暴法实施三年,老问题期待新解决
“家暴属于家务事”的观念掣肘着法律的落地生根。
新京报讯(记者王俊)近期,多起家暴事件进入大众视野,使“反家暴”再一次引起广泛讨论。
自2016年3月1日以来,《反家暴法》实施已三年多。三年来,家庭暴力认定难、举证难、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难等问题成为《反家暴法》实施过程中老生常谈的症结,“家暴属于家务事”的观念,潜在地掣肘着法律的落地生根。
近两年,一些省份也在不断探索,出台《反家暴法》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在既有反家暴法的基础上,推出更多细致有效的举措,在家暴定义、联动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新的解决方案。
难点1
传统观念、现实困境致受害者报警意愿低
全国妇联曾发布一项数据,在中国,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殴打。而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报警。
从第一次被家暴到报警、维权,受害者期间要尝试多种路径。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丁娟告诉新京报记者,通常情况下,受害女性第一次被家暴时会采取夫妻协调的方式,协调不好可能会找父母、婆家亲友进行非正式求助。
“还是不行,就会去找居委会、男方单位求助,依旧无法解决的可能会找非政府组织以及心理咨询的服务组织求助。”丁娟表示,通常是到了迫不得已的地步受害女性才会向警察求助。
“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如果把丈夫送去警局、监狱,甚至亲生父母姐妹、邻居都不能接受,认为违反了三从四德。这些外在的有色眼镜、歧视观念对受害女性都是难以承受的压力。”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说。
在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问受害人“你为什么被打”是咨询禁语。“一旦这么问了,对方可能会有一种感受,‘你被打是有理由的’。但受害者不受指责,责任在施暴者,我们一开始就要给她心理支持,明确告诉她,家暴是违法的。”丁娟说。
不少专家学者表示,目前在我国,对家暴行为的认识远远不够,甚至司法执法机关也认为这是“家务事”,尚未上升到妇女人权的角度,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理念未真正树立。
突破心理关后,又面临现实困境的权衡。怕报复,是她们准备拿起法律武器时的第一反应。
“现实中存在控制欲极强的施暴人,因为家暴被送到拘留所,十天八天出来后,很可能继续施暴,甚至发出死亡威胁。”吕孝权说,对家暴受害者的司法救助尚不完善,警察不可能24小时保护受害者,这些后患都会让长期遭受家暴、心理处于极度恐慌的受害者对维权久拖不决。
孩子的抚养问题是受害女性考量的另一重要因素。
吕孝权接手了一个案子,家暴受害者李薇(化名)丈夫有暴力倾向,经常对其施暴。去年秋天,李薇和丈夫因辅导孩子功课发生争执,丈夫王虎(化名)掐着李薇脖子,在卫生间将其摔倒在地,并拖拽至到客厅、门外殴打。
李薇只能穿着睡衣、光着脚到小区物业寻求帮助,在物业帮助下报警。经鉴定,李薇伤情为轻伤。根据法律法规可追究王虎的法律责任。
在警方征询意见时,她犹豫不决,反复为难,原因就是顾虑孩子。“听说父亲违法犯罪,会留案底,对孩子参加高考、参军、报考公务员可能留下不良记录,她打了退堂鼓。”吕孝权说。
不断纠结中,李薇还是与丈夫达成调解协议,明确表示放弃追究法律责任。
令吕孝权叹息的另一件案子,是长期遭受家暴的一名受害者通过诉讼离婚4年后,去找前夫复合。“后来深度调查发现,因为她经济上不独立,之前是3天一小打,5天一大打,但生存能解决。离婚后发现生活质量下降,生存成了她第一位考虑的,高于了自身的人格权,于是又回到原来的家庭。”
难点2
人身保护令和告诫书制度“形同虚设”
作为反家暴法的亮点设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制度被认为是对施暴者最有威慑力的两种方式。
吕孝权表示,告诫书的颁发机关是权威性很高的公安机关,因此在实践中是行之有效的反家暴举动,但在司法实践中潜力远远没有发挥。
根据《反家暴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这是一种二选一式的方式,实际中基层民警可能为减少工作量,进行批评教育,不会把出具告诫书作为法律义务,但后者明显有效性更强。”
游植龙也提到,基层公安机关对告诫书的重视还不够,很多干警都觉得这是家务事,理应自己搞定,这在全国也是普遍现象。此外,警力的不足也是现实问题,警察所担负的治安责任大,很难有精力处理家暴案件。
吕孝权在北京跟派出所打过很多次交道,但几乎很少看到签发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情况。
他认为,应当把出具告诫书制度作为公安机关反家暴过程中的法定义务,二选一的命题方式,民警口头说批评两句,而对施暴者教育更多像是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并非秉承零容忍的原则。对出具告诫书不是“或者”而是“应当”。
“确定统一的操作规程,并且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出具,如果不出具,可认定为不作为,倘若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样谁还敢懈怠。”吕孝权说。
他呼吁公安部出台专门针对家暴告诫书的工作样本。
另一作为《反家暴法》亮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有不少专家律师反映,保护令签发总量较少,门槛高、证据要求高,法院整体态度偏慎重。
《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个独立程序,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只要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成功后可采取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保护措施。
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莹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一场涉家暴离婚案件诉讼,施暴者对受害人不断威胁、骚扰,律师提出申请保护令遭到法官拒绝。法官认为,离婚诉讼之前申请是可以发的,但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则持慎重态度,因为这对家暴的认定有很大影响。
不过值得欣慰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呈增加趋势。2018年 12月底,全国法院共审查 586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 37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率为 63%。
吕孝权提醒,应同时公布人身保护令的履行率,跟踪施暴人有没有得到相关法律制裁。“人身保护令的履行代表法院的权威、威严性,落到实处才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地方层面,也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出台了相关意见。2018年,湖南省法院、公安、民政、妇联共同出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居(村)委会等组织有协助执行义务,法院在发放保护令的同时,应向这些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
难点3
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受害者证据意识薄弱
李薇最终选择离婚诉讼,并且想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追究丈夫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可以给这场争夺大战增加筹码。
证据成了诉讼的关键。尽管此前李薇被家暴后验伤构成轻伤,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但伤情成因报告很模糊,无法证明是丈夫所为。
“当时李薇丈夫拖着她到门外殴打,小区监控录像可以模糊地看到,但无法确定轻伤位置是丈夫殴打所致。检察机关认为证据链不完整,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吕孝权很同情李薇的遭遇。刑事案件举证标准高,但家暴的隐私性、隐秘性、周期性、长期性、复杂性,又区别于普通案件。
举证难,是大多数家暴案件的痼疾。
在法律实践层面,他认为这是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公平。大多数涉家暴案件属于治安管理案件或民事侵权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里,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落在了被害人身上。
“被害人如果没有证据意识、法律意识,很难固定证据,而打官司就是以证据为中心。因此很多受害者不管是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也好,还是进行家暴离婚诉讼也好,认定率一直在10%徘徊。”吕孝权说。
根据2016年的一组数据,2014年-2016年间,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二审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有213件,其中仅有22件被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认定率仅为一成。
2017年11月,浙江乐清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该院受理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1431件,涉及家庭暴力的49件,认定存在家暴的有8件,这其中以住院病历认定的1件,以生效判决书认定的4件,施暴者自认存在家暴的1件,认定率只有16.3%。
乐清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坦陈,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涉家暴的主要特点是主张多、证据少、认定难,“有很多当事人提供伤势的照片,但仅凭照片,法院很难判断是谁殴打的,什么时间殴打的,导致家暴情节难以认定”。
丁娟在为家暴受害女性咨询时,会跟她们强调保留证据。“被家暴后要有危机意识,比如呼喊让邻居听见,如果打伤去医院,要保留记录等。”
难点4
受害者救助仍缺乏社会系统资源支持
心理压力、现实顾虑、司法实操的偏差……像一座座大山,受害人往往孤军奋战,对受害者的救助仍缺乏社会系统资源支持。
长期遭受家暴,对心理造成创伤,有没有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疏导?为了逃避家暴,离开原生家庭,有没有机构能向她们提供庇护?孩子跟着受害者的,上学问题怎么解决?当受害者想用法律捍卫自己权利的时候,谁来为她们提供法律帮助?吕孝权叹息,这些大多还在空白状态。
而家暴受害者在遭遇家暴后再面临无处投诉和求助无门,无疑是雪上加霜。
“对受害人的救助缺乏社会系统资源支持的大前提下,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和基本为人处事原则,被害人采取任何处置措施,包括对应不应该维权的纠结、反复、不报警、甚至以暴制暴,任何一种选择都应该理解。”
近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请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办法》对此作出尝试,规定政府应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明确首接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处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流程。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依法及时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提供食宿等生活帮助,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和照顾。
此外,临时庇护场所可以协调卫生健康、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转介服务。
【链接】
家暴定义不断调整“经济控制”是否属家暴争议大
随着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断加深,家暴的定义也在不断调整。
2001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仅将家暴定义为行为暴力,直到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精神暴力才被纳入家暴范围。
根据反家暴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广东省提请审议的《办法》拟在既有反家暴法基础上,将家庭暴力的定义扩大: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地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包括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我们增加了包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这些方式在上位法没有明确,属于精神暴力范畴,还有一些通过网络对前配偶或者前家庭成员进行网络揭底,也是当前的突出问题。所以我们把精神暴力的外延进行延伸。”广东省人大社建委副主任委员陈永康说。
参与《办法》起草的游植龙律师告诉记者,“经济控制”的内容是否纳入定义是此前讨论的焦点。
吕孝权在反性别暴力领域做了11年的专职公益法律,他表示,很多公职部门工作人员、专家都很难理解经济控制是家庭暴力。
在吕孝权看来,家暴的核心本质是控制,控制的结果就是通过暴力使受害人改变自己的意志,屈从于施暴人,施暴者达到自己的主观意志、目的。
“所以家暴看结果而不是看过程。”他强调,“不管钱是谁挣的,经济大权掌握在一方手上,花一分钱都要向对方申请。经济上不独立,人格上很难独立,最终损害被害人的自尊、自我认同感,形成对施暴人的依赖。”
但新的内容要写入法律并非易事,游植龙解释,“经济控制”在实操中比较难界定、难操作,因此办法未把“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陈思校对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