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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新规,“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须设风险防控金

原标题:杭州出台新规,“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须设风险防控金

新京报快讯(记者张晓兰)2020年1月1日起,杭州的住房租赁企业须设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须冻结部分资金作为风险防控金,在特定情况下用于支付房源委托出租人租金及退还承租人押金。

11月26日,为保障租户及房东权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杭州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

记者注意到,《监管办法》包括监管要求、公示监督、风险防控金设立、风险警示等十方面内容,将进一步加强杭州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保障租户及房东合法权益。

设立租赁资金专户,接受社会监督

《监管办法》要求,杭州市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杭州市范围的银行设立唯一的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通过租赁平台对外公布住房租赁企业的专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在企业经营活动场所、租赁房源发布平台、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租赁资金,均应缴入专户管理,实现资金动态监管。

设风险防控金,资金不足将被风险预警

《监管办法》要求,从事利用收储房源开展住房出租业务的企业(简称“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须在专户中冻结部分资金作为风险防控金,在特定情况下用于支付房源委托出租人租金及退还承租人押金。

风险防控金的总额按住房租赁企业纳入租赁平台管理房源量对应的应付委托出租人月租金总额的2倍确定。扣除风险防控金后,所余部分资金不足以支付房源委托出租人本期应付租金的,将被风险预警一次,累计3个月被预警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该住房租赁企业列入风险警示名单。

“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托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出租人支付租金,以及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预缴租金或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通过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向银行申请解冻并使用风险防控金。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列入风险警示名单、暂停办理网签备案、取消资金扶持资格、记录企业诚信档案等方式进行处理。

新京报记者张晓兰

编辑王海亮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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