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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副市长出庭应诉一行政诉讼案

原标题:东莞市副市长出庭应诉一行政诉讼案

东莞市副市长出庭应诉一行政诉讼案

■昨日,副市长郭向阳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记者蓝业佐摄

11月19日上午,一宗行政诉讼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东莞某迪公司因不服认定工伤及行政复议决定,分别起诉市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让原告方没想到的是,坐在他们对面、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的是副市长郭向阳。市直各单位、各镇(街道、园区)分管法治工作的负责人共100余名处级领导干部全程参与旁听。该案由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陈葵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

不服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

企业状告市政府和市人社局

2018年5月14日,东莞某迪公司安排绿化工邝某南等人到东莞市环莞快速路(成才路至常虎立交段)进行绿化工作。当天17时30分左右,邝某南施工作业后,在等待公司接送车辆期间,横过马路,不幸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6月6日,东莞市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邝某南负上述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9年1月24日,邝某南家属向市人社局就邝某南因上述事故死亡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受理后,分别向东莞某迪公司和邝某南家属作出并送达《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并在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对邝某南三名同事进行调查询问。

2019年6月10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为邝某南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的情形,决定认定为工伤。东莞某迪公司不服,向东莞市政府申请复议。2019年6月2日,市政府经复议后,作出东府行复[2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的上述认定。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激辩

劳动者工作期间基本需求应得到尊重

法庭将该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邝某南横过马路的目的是否为了如厕;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如果邝某南横过马路进行如厕,该行为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前后进行收尾性工作的一部分;邝某南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该关系是否影响本案工伤认定的作出。庭审中,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分别就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原告东莞某迪公司认为,邝某南下班时间为17时,而发生事故时间为17时30分,已不属于工作时间段内,且发生事故的地点也不在工作场所内,既不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也不属于工作时间的延长。邝某南横过马路行为也与工作无关,更不属于收尾性工作。此外,工伤认定要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认定,而邝某南与公司只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范围。

被告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社局认为,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合理的生理需求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应狭隘地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特定区域和特定时间段进行判断,应该结合事故行为的必要性和联系性。根据对邝某南3名同事的询问和调查,证实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等待公司返程车辆期间,工作现场空旷没有如厕地,且有女性同事在场,邝某南才和同事去马路另一边如厕,应当属于其工作场地和时间的合理延伸。此外,邝某南虽然已过退休年龄,但与东莞某迪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又没有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在法庭辩论阶段,郭向阳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辩论意见表示,对案件作出审查和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职能,促进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同时,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也是为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公开。就本案而言,教训惨痛,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工作期间就餐、如厕等基本需求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和道义尊重,希望本案能提醒行政机关、用人单位进一步加强管理和配套,强化安全生产和安全保障建设,避免悲剧的发生。

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记者王子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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