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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改丨委员:破坏森林资源诉讼主体应包含检察机关

原标题:森林法修改丨委员:破坏森林资源诉讼主体应包含检察机关

此外,还有委员谈到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职责问题,建议进一步明确职责,避免扯皮。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0月22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时,委员刘修文提出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的诉讼主体问题。

刘修文表示,草案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37件,审结1252件;共受理省、市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0件,审结8件。从实际的案件数量来看,目前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占主导地位,因此建议把“检察机关”纳入到破坏森林资源的诉讼主体中。

委员周敏说,此前的一审稿将破坏森林资源的损害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合并规定,容易混淆,二审稿改成了“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里规定了损害赔偿可以提起诉讼,但提起诉讼的主体是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没有规定公益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除此之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现在草案的第68条,实际上排除了除检察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是否排除其他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只把对破坏森林资源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限制在检察机关,建议再做研究。”周敏说。

此外,委员杨震则谈到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职责问题,“2018年国家政府机构改革落实已经到位,森林的防火工作从原来的国家林业局划归到了国家应急管理部门,目前这两个部门还有一些责权利不是很清楚的地方。森林保护,特别是防火分为预防和火灾扑救两个方面,因此,草案第33条最后一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履行国家赋予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职责,没有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属于应急管理部还是林业部门,因此建议在这个部分明确到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属于国家应急部门管理还是林业部门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避免扯皮。”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丁天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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