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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审议 委员再建议“非婚同居”入法

原标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审议委员再建议“非婚同居”入法

有委员再度建议,民法典应对“非婚同居”作出原则性规定。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0月22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有委员再度建议,“非婚同居”入法,民法典应对“非婚同居”作出原则性规定。

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就有部分委员建议“非婚同居”入法,但是本次会议审议的三审稿,并未对“非婚同居”作出规定。本次会议开幕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曾回应说,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是在整个社会上还远未形成共识。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的话,将会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的冲击。”

不过,22日分组审议草案时,有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法律还是应对“非婚同居”作出界定。委员韩梅就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原则规定。“目前,非婚同居的现象呈快速上升趋势,与此相伴,产生的纠纷也大幅增加,比如财产继承问题、孩子的问题等,亟须立法来解决,建议考虑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化的现状,在立法中作出适当回应。”

委员张伯军也谈到,草案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的表述,建议明确“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中“同居”的法律含义。因为“同居”缺乏法律界定,在司法实践当中认识不一,判决尺度难以把握,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黎霞是一名律师,她表示,草案三个条款提到了“同居”,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是,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需要稳定的与他人居住在一起才可认定同居呢?还是必须以夫妻名义居住呢?“如果说今天跟这个居住一段,明天又换一个人,这种是否属于我们这个法律规定中所规定的与他人同居?如果对于与他人同居的定义不明确,将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

“建议对事实婚姻问题进一步研究一下”,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夏吾卓玛说,我国存在事实婚姻,这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他们虽然没到民政部门登记,但是‘办过结婚酒席’后,男女双方就以夫妻相处,生儿育女,居家过日子,也得到周围群众的认可。长期以来,我们在立法上一直都是回避这个问题。由于事实婚姻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导致一些举办婚礼后多年在男方家庭中生儿育女的妇女不能享受到合法妻子的权利,受到损害最大的是处于同居关系中的妇女,特别是同居关系破裂后的女方。”夏吾卓玛说。

夏吾卓玛提出,民法典各分编编纂,是对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的好机会,“我们应该正视当今社会婚姻家庭复杂化的现状,适当回应社会现实对法律的需要。我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否可以更进一步,将事实婚姻关系纳入到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并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丁天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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