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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草案分组审议 “隔代探望权”该删还是该留?

原标题:婚姻家庭编草案分组审议“隔代探望权”该删还是该留?

有委员认为应该删除;也有委员认为还是应当对夫妻离婚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删除了“隔代探望权”条款。对此,10月22日分组审议草案时,有委员赞成,认为应该删除;可也有委员认为应该恢复,婚姻家庭编还是应当对夫妻离婚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此前一天,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汇报草案修改情况时,解释了三审稿删除隔代探望权的原因。据其介绍,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隔代探望权,一审稿根据司法实践增加了有关隔代探望权的规定,二审稿又作了修改完善。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权,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据此,三审稿删除了隔代探望权条款。

22日分组审议时,一些委员赞同删除隔代探望权。委员郑功成就持此观点,他表示,“依法治国是必要的,但依法治家可能要谨慎一点,防止过度。我认为家庭问题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倡导理念、规定原则、守住底线,不能介入太多,不宜太具体,因为家庭是依靠血缘、情感维系的,家庭内部关系也不同于社会关系,主要应靠伦理道德,法制不可起守底线的作用。对这个草案前两次提出了很多意见,有的采纳了,比如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儿女离婚后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探视权规制就已经取消了。”

但也有委员认为,“隔代探望权”还是应该恢复。委员鲜铁可认为,“首先,这个问题很现实,这一条本来就是对以前婚姻法增加的部分。现在离婚率很高,年轻人离婚之后,老人很想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另外一方以种种理由不准许探望。这很现实,有分歧,我们不能回避,一删了之有点简单化了。”鲜铁可认为,对“隔代探望权”作出具体规定,有现实可行性,不能把离婚后的隔代探望纠纷,留待以后诉讼解决,“中国人不愿意诉讼,不愿意打官司,认为打官司是个不好的事情。尤其是老年人也打不起官司,熬不起。”

“我附议鲜铁可委员的意见”,委员陈凤翔说,此前两审写入隔代探望权,就是因为“像我们现在这个年龄,都抚养过,或者说即将抚养第三代,而且耗费的精力非常大,大部分我们这个年龄的人都有这种经历,这在外国没有,或者说是很少。城市如此,农村其实也是如此,这就是中国的国情。把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权写进去符合中国的国情。我主张应该保留这条。”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丁天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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