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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发回重审后40年没开庭,不能总“挂”着

原标题:贪污案发回重审后40年没开庭,不能总“挂”着

在当下冤案纠错、积案清零的大背景下,该案也宜尽早画上法治句号。

贪污案发回重审后40年没开庭,不能总“挂”着

▲资料图,图文无关。新京报动新闻截图

这是一起横跨40年的“贪污案”。

据报道,1974年12月11日,江西吉安市莲花县委会计刘志发掌管的钱款被盗,报警后他被带走讯问,1975年11月被逮捕。1978年1月,他因贪污一审被判刑3年,上诉期间刑满释放。1979年10月3日,吉安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因材料证据不足,撤销莲花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但40年了,该案却仍未开庭。年满七旬的刘志发,仍想要个清白。

一起涉案金额不足千元的贪污案,3年有期徒刑,40年未开庭的重审……几个数字串联起刘志发的一生。出狱后的他,经历了失业、离婚、南下打工后,如今已年近七十,但即使生活没有着落,他也没有停止跑案子,因为他不想到死还背着个坏名声。

毋庸置疑,这是个陈年旧案。但就算是“遗留问题”,在当下冤案纠错、积案清零的大背景下,该解决的仍需解决。就该案来说,当年那起案件中刘志发贪污证据是否充足,何时才能开庭,这些都该有明晰交代。这事关一个公民的清白,也关乎司法部门的办案魄力。

事实上,当地有关部门并非没有动作。从报道来看,自从2016年之后,当地公检法三方就一直在协调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也考虑到他的实际生活情况,“通过协商给予他一定的困难补助”。这也呈现了司法善意。

可时至今日,刘志发仍没有等到开庭重审,这是个憾事。倒不是涉事法院不给交代——莲花县法院曾于2017年提出解决意见,希望在有公诉人参与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最终确认刘志发是否有罪,但不知何故,几年过去了“至今尚无法确定公诉机关”。

被“无法确定公诉机关”拖住重审步伐,有些特殊性:公诉的本质是国家追诉主义。从各国的诉讼立法看,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检察机关,我国也不例外。只不过,刘志发的案件处于上世纪70年代,当时处在特殊时期,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公安机关成为当时的公诉机关,这跟现在不一样。

而目前,我国实行由检察官垄断公诉权的模式,检察机关是唯一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机关。也就是说,如果当地检察机关不参与,当地法院开庭重审仍旧遥遥无期。

鉴于此,要破除刘志发的困境,必须要有当地检察机关来参与解决。虽然案发久远,但当地有关部门也不妨积极行使职责。就本案来说,许多细节已经没有办法考证,而早在1979年吉安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时,就已指出“材料证据不足”……这些都需要在法治框架下统一梳理。

该案破题,无疑需要当地司法机关协同安排。这既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也包括当地法院的依法审判。而当务之急,就是当地检察机关以理顺司法程序的智慧和勇于承担的勇气,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用积极作为来推进本案的重新审理,让事件尽早画上法治句号。

□蔡斐(法律学者)

编辑陈静校对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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