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公开宣判朱某富等五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2019年10月11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朱某富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被告人朱某富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一人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始,被告人朱某富的妻子韦某梅与被害人谷某刚合作经营广西扶绥县东门镇六蒙山石灰岩、矿新线项目,后因项目投资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人朱某富谋划、纠集邓某相、马某兄、马某志、马某团、蒙某林(另案处理)等人对被害人谷某刚一方人员进行侵害。
2018年1月9日,在被告人朱某富指使下,被告人邓某相、马某兄、马某志及马某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宁市江南区堵截被害人谷某刚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宝马小汽车,并对车辆进行打砸。经鉴定,受损车辆维修费用为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18年3月1日,在被告人朱某富指使下,被告人邓某相安排被告人马某兄、马某志、马高团三人殴打被害人谷某刚。当晚由被告人马某志负责驾驶汽车,与被告人马某兄、马高团三人在南宁市兴宁区兴望路翰林美筑小区路边将被害人谷某刚拦截,并持械和使用“甩炮”对被害人谷某刚进行殴打。
2018年3月8日晚,在被告人朱某富指使下,被告人邓某相为将被害人靳国志等人赶离石场,伙同被告人马某兄、马某志等人前往广西扶绥县东门镇六蒙山石场将被害人靳某志带上车,在扶绥县龙谷湾附近将被害人靳某志赶下车。
2018年3月20日,在被告人朱某富指使下,蒙某林纠集苏某海、黄某伟(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铁棍到广西扶绥县东门镇六蒙山石场,对被害人靳某志进行殴打并驱赶。经鉴定,被害人靳某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6月2日、6月3日、6月4日,被告人马某团三次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坛洛村坡君坡6号的自家房间内容留被告人马某兄、马某志利用“冰壶”吸食冰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富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邓某相、马某兄、马某志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及随意殴打他人,均达到情节严重;被告人马某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马某团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富、邓某相、马某兄、马某志、马某团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