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夏:对管道直饮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等实行备案制
新华社银川10月10日电(艾福梅、马思嘉)《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管道直饮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等新业态供水模式,条例要求实行备案制,并对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
近年来,宁夏在改善饮用水卫生安全条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水源地含硫酸盐、氟化物等较高,出厂水和末梢水中硫酸盐等指标超标,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工程项目并未开展预防性卫生审查等问题。为此,宁夏专门制定了这部规范饮用水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和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等做了严格规定。而针对管道直饮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等新业态供水模式,条例规定,管道直饮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应对水处理设备出水、远端末梢水、回水进行检测,在供水区域醒目位置公示检测信息;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每半年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管道直饮水或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若有未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供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或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并报送检测资料等行为的,将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涉水产品的生产、检验等环节做了明确规定,对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涉水产品实行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