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
一、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条“申请在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地产坐落证明和房产测绘报告”修改为:
“申请在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房产测绘报告”。
二、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修改为:
“农村居民持户口簿、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不动产登记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对《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资产证明”。
五、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凭有效证明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修改为:
“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五部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