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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如何保障医生任何时候都见义勇为?

原标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如何保障医生任何时候都见义勇为?

法律的规定应该鼓励医生敢于救治危重病人,否则医生缩手缩脚,最后受害的还是病人。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六章,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23日分组审议草案时,部分与会人员探讨了一个问题:法律如何保障医生任何时候都见义勇为?有病就敢医?

委员卫小春建议,草案应增加规定:医务人员在非执业地点,比方在高铁上、飞机上遇到紧急医疗情况施行救助所发生的损害,不应该承担其他的责任。“这样鼓励医务人员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伸出援手来抢救患者的生命,否则大家都不愿意做这件事,因为法律没有保障,抢救活了皆大欢喜,万一出了问题,医务人员还要承担责任。在这方面,我们也有一些教训。比如说十几年前,我们搞的医疗纠纷的法律举证责任倒置,现在大家都抱怨,感冒发烧到医院都要做头颅的CT、核磁,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政策或法律规定有密切关系。作为医生来说,他接诊100个病人是常事,可能99个都没事,但一个可能是脑部肿瘤,如不做CT漏诊以后就无法举证,所有人均做CT,一人得病全家吃药,这就助长了过度检查。大家都要做CT,不仅费用高,还要承受辐射的损害”。

卫小春强调,对于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既要规范医生、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使他们有更多责任心,保护患者利益;又要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这些危重病人施以援手。“因为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职业,不确定性很强。一个危重病人,可能抢救尽力了,但是做手术成功率只有50%的希望,如果说胆子大一点,去做一下,可能有一半的病人就活了,如果说医生不管这件事不愿冒风险,所有的危重病人就面临着死亡。所以,法律的规定应该鼓励医生敢于救治危重病人,否则医生缩手缩脚,最后受害的还是病人”。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耿福能也建议,草案第996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加入一个限制条件,“医务人员在岗诊疗活动中”,“如果没有‘在岗诊疗活动’这个限制词的话,很多医务人员在飞机上或者是高铁上,为了保护自己很难去救治别人”。

耿福能还谈到,草案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中的“水平”表示,是指医生个人的水平?还是当时的环境?他认为应该修改为“与医疗环境条件相应的诊疗义务”,“比如说乡村卫生院医疗水平有,但是环境条件不行。所以不加上这些相应的规定,医生就会缩手缩脚。一部好的法律应该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促进社会温暖的,如果有这个规定,医生在任何时候都会见义勇为,有病就敢医,能够挺身而出救助病人”。

草案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即删除“不必要的检查”表述。“这个意见我以前也提过,因为检查的必要和不必要常常是难以限定,‘不必要的检查’这样的提法可能会招致歧义”,陈竺说。

委员吴恒也建议删除“不必要的检查”表述,“关于不必要的检查,这件事相对比较复杂,而且有些事也说不清楚,专业性比较强,而且诊疗规范也不能包罗万象,所以建议删去这一条”。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燕也认为,何为“不必要的检查”是非常难界定的,在现实中也比较难操作。“疾病是比较复杂的,并且受到不同级别的医生临床经验的影响,开具的检查种类和数量是不一样的,这些检查的目的都是为了疾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的医务人员受到绩效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开具大的检查,但是我认为开具大的检查主要应该受到医德的约束,和医院医疗规范的约束。如果把‘不必要的检查’纳入到法律条款,今后操作起来可能困难,因为官司一旦打起来有可能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所以操作性比较差,建议这一条要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列席会议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建议,“‘不必要的检查’问题,我有个建议,可以和病人进行沟通,征得病人的同意。我这个检查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不是正常的、规范的,我告诉你,你愿意我就给你做,能不能加这么一条,征得病人的同意,这样的话就避免了说你不该给我检查,增加了费用,那边又说是对你病的治疗有益等矛盾”。

新京报记者王姝

见习编辑李国君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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