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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编草案审议:流浪宠物伤人如何追究侵权责任?

原标题:侵权责任编草案审议:流浪宠物伤人如何追究侵权责任?

有委员建议对相对明确主体的校园、公园、社区,给予他们对遗弃或者逃逸动物的处置权。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设专章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了规定。23日分组审议草案时,部分与会人员提出问题,流浪宠物伤人,到底应该如何追究侵权责任?

草案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分组审议中,委员李锐说,实践中尚没有建立全面的可追溯的动物饲养登记管理制度;遗弃、逃逸动物没有经过登记管理,无法查找原饲养人,或者被遗弃后又被收养,很难确定谁是原饲养人和管理人。因此,上述规定在实践中遇到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法明确的情形时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或者增加对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明时,应以公平原则来确定补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东艳也表示,关于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伤害的,在实际过程中很难寻找原饲养人和管理人,难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现实中像公园、社区、校园有很多流浪动物,主要是流浪狗和流浪猫,特别是流浪狗伤人的事件在媒体上也有很多报道。对于校园也好、公园也好,他们并不是实际的动物管理人。但如果发生伤人事件产生纠纷时,往往是作为管理人被进行追责、赔偿,后期可能会涉及城市管理相关的条款。建议对相对明确主体的校园、公园、社区给予他们对遗弃或者逃逸动物的处置权,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产生了伤害和纠纷,才好进一步处置”。

草案还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委员吕薇提出,这一条款中的“妨碍”的概念太广,“不好界定,能否明确?比如在家养狗,狗在家里叫,也影响邻居生活,或者在公共的电梯中撒尿,也有影响大家,但是实际中不太好确定,这些条款在道义上给大家一个规定,但真正执行起来还是很难的”。

“我同意吕薇委员的意见”,委员欧阳昌琼说,“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个‘他人’是指有具体的受害人,是比较容易找到的被侵权的对象,但是有一些是属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比如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对公共设施等公物和公共环境造成的损害,也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他建议增加规定,如果损害公共利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委员刘修文则提出,饲养宠物妨碍他人生活、引起纠纷,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草案专设一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利于规范饲养动物,尤其是饲养宠物行为,但是还有进一步细化完善的空间。他建议,不仅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妨碍他人生活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对人与饲养的动物发生冲突时的正当防卫权,以及伤害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形的侵权责任也应做进一步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瑞爱认为,草案所提到的饲养动物比较宽泛,“我们说饲养动物中包括经济动物、宠物等,经济动物和宠物是有所区别的,这里我想应该对于饲养动物的所称、所指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我们讲的饲养动物,动物会产生噪音、气味,在公共场合动物气味会引起人不适,有时动物本身也会带来过敏性东西,也是一种侵害。这里应该从专业的角度,对饲养动物的界定、损害责任的体现、对公共场合的影响,进行明确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一章,条款涉及比较专业的问题,建议再征求一下相关协会的意见”。

陈瑞爱还提到,“家庭农场里饲养有看护、守护的狗,如果有人故意偷盗,会引起动物的攻击、咬伤,偷盗、盗窃等恶意行为属于不当行为,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新京报记者王姝

见习编辑李国君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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