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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大洲镇原镇长罗国桂贪污案一审宣判!

原标题:平南县大洲镇原镇长罗国桂贪污案一审宣判!

2019年8月21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对平南县大洲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罗国桂犯贪污罪一案进行宣判。

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国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罗国桂退出至中共平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111684元,由原扣押单位返还给国库;被告人罗国桂退至法院的赃款人民币63000元,由法院返还给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罗国桂与杨用(已判刑)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310025元,返还给国库。

平南县大洲镇原镇长罗国桂贪污案一审宣判!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罗国桂在担任平南县大洲镇镇长期间,当时负责大洲镇政府后勤工作的杨用提出,以他人名义虚构工程项目、加大工程项目费用支出以及加大工作餐费报账以套取国家资金用以填补公务杂项开支或其他用途,罗国桂同意并由杨用进行报账,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共589538元,其中罗国桂非法占有16000元。

平南县大洲镇原镇长罗国桂贪污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罗国桂

2017年年底,被告人罗国桂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以农某胜、许某芳、李某兰、郑某华的名义与平南县大洲镇人民政府签订虚假清运垃圾工程合同,开具虚假工程税票的手段,套取国家资金124680元,其中罗国桂非法占有41540元。

综上,被告人罗国桂共参与套取国家资金人民币714218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国桂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套取国家资金124680元的犯罪事实。同案犯杨用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但其与罗国桂共同犯罪部分中尚有360029元未追缴到案。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罗国桂已将111684元退至中共平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专用账户;本案审理过程中,罗国桂亲属代其退出63000元至本院。

至此,被告人罗国桂单独以农某胜等人名义套取的124680元国家资金已退清,其与杨用共同犯罪所得310025元尚未追缴到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国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结伙骗取国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国桂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罗国桂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余罪,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出部分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平南县大洲镇原镇长罗国桂贪污案一审宣判!

鉴于被告人罗国桂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罗国桂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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