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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对9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25名被告人公开宣判

原标题:哈市对9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25名被告人公开宣判

按照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昨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道外区、道里区、双城区、尚志市、方正县、巴彦县等6个基层法院,对9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25名被告人进行同步公开宣判。

此次公开宣判是哈市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进行的第13批集中公开宣判,也是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自6月10日进驻哈尔滨开展督导工作之后,全市进行的第5批集中公开宣判。

这9件黑恶犯罪案件中,有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漏犯;有长期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出租车驾驶员向其交纳“保护费”,非法控制出租车运营市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对业主及装修工人进行恐吓,阻止进户及装修,给小区居民及装修工人造成恐慌的恶势力团伙;还有此前宣判的夏立颖团伙、于波团伙、闫志明团伙及吕建财团伙的漏犯。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1年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据统计,截至2019年8月6日,哈尔滨市开展了13批集中公开宣判,共有85起案件62个涉黑涉恶集团(团伙)中的484名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特别是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在哈市开展督导工作以后,哈尔滨市分别于6月18日、6月21日、6月27日、7月4日和8月6日,分5批快审重判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和“保护伞”案件,共有29起案件、17个涉黑涉恶犯罪集团(团伙)中的141名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通过多次密集的公开宣判,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鼓舞了斗争士气,提高了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专项斗争的热情,政治生态、社会治安、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名为“无抵押贷款”实为“套路贷”

杨某(已判刑)于2015年10月成立哈尔滨某乾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系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徐某亮于2015年11月加入该组织活动。

该组织采用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签订空白租卖房协议等手段,并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在该组织犯罪过程中,徐某亮参与实施审件、放款、催收等行为。

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徐某亮指使周某泉、陈某铭、韩某向公安机关出具虚假证言,致使杨某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亮连续参与诈骗犯罪5起,既遂数额96650元,未遂数额20000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亮参与敲诈勒索犯罪6起,既遂数额86600元,未遂数额13300元。

审判结果

道外区法院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徐某亮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8万元。

房屋还未交付强行砸门让业主入住

佟某会(在逃)、李某彬(在逃)、王某龙系黑龙江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其中,佟某会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彬系该公司监事,王某龙系该公司经理。2018年5月至10月,以王某龙、佟某会、李某彬为纠集者,韩某雷(公司保安)、徐某胜(王某龙司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未付清建筑商郭某建筑尾款的情况下,不顾郭某阻拦强行砸破单元门,让业主入住尚未交付的房屋。

同时,王某龙、佟某会、李某彬觉得支付给业主马某某作为动迁补偿款的8套住宅和两套门市房超过之前所签订的拆迁金额,在多次找到马某某想要回4套抵顶房无果后,指使韩某雷、徐某胜多次对马某某及装修工人采取辱骂、打砸方式进行恐吓,阻止进户及装修,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给小区居民及装修工人造成恐慌。

审判结果

双城区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王某龙有期徒刑5年,判处韩某雷有期徒刑4年,判处徐某胜有期徒刑3年6个月。责令王某龙、韩某雷、徐某胜退赔被害人马某某1.08万元。

“碰瓷”酒驾司机敲诈勒索财物

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冷某伙同闫某明、欧阳某亮、刘某滨、杨某、穆某姬、庄某波(均已判决)等人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香坊区、宾县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有组织地寻找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司机,伺机驾车尾随并故意碰撞被害人车辆,以报警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

冷某等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冷某实施敲诈勒索罪6起,犯罪数额共计20.23万元,犯罪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冷某于2019年3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

审判结果

道外区法院认为,本案系以闫某明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冷某系主犯,案发后冷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暴力胁迫出租车司机交“保护费”

2008年以来,张某飞纠集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及许某洋、王某旭、金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长期霸占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与河洲街交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在此拉客的多辆出租车驾驶员交纳“保护费”,非法控制出租车运营市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张某飞为组织者,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等多名成员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08年至2018年底,张某飞霸占哈药路与河洲街交口,强行向载客去江北学院路的出租车驾驶员收取“保护费”。张某飞指使王某旭、金某等人在此看场子,以恐吓、打骂的方式驱赶不交“保护费”的出租车驾驶员,并先后指使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等人向每台车收取每月300元或400元的“保护费”。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等人将收取的钱款交给张某飞,张某飞免除几人在此处拉客的“保护费”。其中,顾某龙收取出租车驾驶员庄某、宫某、林某等人共计32700元,交给王某旭7000元,其余部分交给张某飞;怀某东收取出租车驾驶员汤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等人共计4500元,全部交给张某飞;张某东收取出租车驾驶员汤某某、张某某共计2400元,全部交给张某飞。

2016年至2018年12月,张某东在哈药路与河洲街交口,在张某飞等人形成的收费模式下,继续以恐吓、打骂的方式驱赶不交“保护费”的出租车驾驶员,除帮助张某飞收取固定几台出租车每月的费用外,还单独向往江北学院路拉载乘客的其他出租车驾驶员强行收取每台车每趟20元的费用,其不在现场时,指使肖某丽代收。张某东收取出租车驾驶员陈某某、宋某某、马某某等人共计7340元,肖某丽代收2920元。

综上,张某飞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49860元,顾某龙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32700元,怀某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4500元,张某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12660元,肖某丽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2920元。

审判结果

道里区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飞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其他4名被告人2年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恶势力集团在小区开赌场抽头

从2012年起,孟某荣参加以于某(已判刑)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在尚志市内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2012年,孟某荣参与于某、陶某海、李某亮、胡某林等人在尚志市尚志镇某北小区开设的赌场,于某指使陶某海负责管理赌场,给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发放工资和车费;孟某荣负责抽头渔利;李某亮(已判刑)和刘某东(另案处理)负责放哨;王某仁(另案处理)负责赌场杂事;胡某林负责开车拉于某去赌场取抽头渔利。赌场每天参赌人数30—40人,每天抽头渔利1万—2万元,共抽头渔利约60万元。孙某某因在赌场内输钱,并欠下高利贷无力偿还,迫于于某等人恶势力压力,将自己的房屋变卖偿还赌债。

2013年2月至4月,于某伙同孟某荣、陶某海、李某亮、胡某林等人,在尚志市尚志镇世某富苑小区开设赌场。赌场每天参赌人数20—30人,每天抽头渔利1万—2万元,共抽头渔利60万元。张某某因在该赌场内输钱,并欠下于某赌债8万元无力偿还,致使张某某的妻子于某服农药自杀。

审判结果

尚志市法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孟某荣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拦截打砸车辆暴力垄断长途客源

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哈尔滨某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安某(在逃)取得了哈尔滨市至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大客车经营权后,为垄断客源,与夏某颖(已判刑)一起组织并指挥被告人付某及宫某众、丁某福、路某、刘某民、王某(均已判刑)、张某(在逃),在客车运营线路上以暴力手段阻止其他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肆意拦截车辆,辱骂、恐吓、殴打司机及乘车人,并打砸车辆。其中,付某参与作案5次,后于2019年5月5日到巴彦县公安局投案。

2017年7月11日5时许,付某伙同夏某颖在巴彦县镇东乡镇东中学附近将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私家车辆截停。夏某颖上前非法盘查任某某拉客情况,在任某某提出质疑时对其进行辱骂,并与付某一起用拳头击打任某某面部、肩部,任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夏某颖赔偿任某某300元。

2017年7月20日7时许,付某伙同刘某民在巴彦县镇东乡王家店道口处将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私家车辆截停,二人非法盘查并辱骂车内人员,在张某某拉乘的父母下车后,付某、刘某民用棒球棒欲殴打张某某父子。张某某的母亲乔某某上前劝阻,被付某等人用棒球棒将头部、手部打伤。张某某打电话报警,付某和刘某民误以为张某某找人来帮忙,便打电话召集宫某众、丁某福、路某到现场,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而未再次发生厮打。经医院诊断,乔某某头皮外伤、左手软组织挫伤。案发后,安某赔偿乔某某医疗费6000元。

2017年10月9日5时许,付某伙同路某在巴彦县镇东乡振生村张家岗屯附近将被害人闫某某驾驶的私家车辆截停,付某上前非法盘查并辱骂闫某某,用拳头击打闫某某面部、身体等部位,之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付某赔偿闫某某1500元。

2017年10月中旬某日14时许,付某、宫某众、丁某福、刘某民在巴彦县镇东乡张家岗道口附近,将被害人木兰县的郑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辆截停,非法盘查并辱骂郑某某。宫某众用拳头击打郑某某脸部,刘某民将出租车上的棚灯掰掉。在郑某某欲驾车离开时,付某等4人又用脚踢出租车前部,并强行让其返回木兰县。案发后,宫某众赔偿郑某某车辆损失1500元。

2017年11月的某日7时许,付某伙同王某在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附近,将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辆截停,二人非法盘查后得知李某某车内拉乘的4人系去哈尔滨市的乘客,便辱骂、殴打李某某,并电话召集路某、张某,路某、张某到现场后再次殴打李某某,之后付某等4人强行让出租车上的4名乘客乘坐安某、夏某颖经营的大客车离开。

审判结果

巴彦县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采用租车“碰瓷”方式敲诈勒索钱财

吕某财(已判刑)、马某(在逃)均系吸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相识,此后仍有联系。2018年6月初,马某找到吕某财,提议采用租车“碰瓷”方式敲诈钱财,并由吕某财带人挑选车辆实施,马某带人出面商谈赔偿事宜。

同年7月,吕某财纠集张某威(已判刑),张某威又纠集刘某鹏实施敲诈勒索。8月,马某纠集刘某明、张某华加入该犯罪团伙。自2018年7月中旬至8月末,吕某财、马某伙同刘某鹏、刘某明、张某华、张某威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方正县、巴彦县、肇东市、肇州县、青冈县等地,以吕某财、刘某明脚被租乘车辆碾轧,向运管部门举报及以暴力、恐吓相威胁的手段,向司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刘某鹏敲诈勒索12起,数额3万元;刘某明敲诈勒索2起,数额5500元;张某华敲诈勒索2起,数额5500元。

审判结果

方正县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刘某鹏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张某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某明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刘某鹏、刘某明、张某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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