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街道书记伪造签字侵吞巨款还索要回扣补贴家用
在胶济线拓宽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利用发放上级拨付的噪音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居民签字等方式,虚报冒领噪音补偿款56万元;在拆除街道违章建筑过程中,利用负责拆除辖区违章建筑工作的职务便利,向违章建筑拆除工程承揽单位索要16万元。
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28日,张店区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对胶济铁路沿线的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街道党工委原书记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赵某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上诉。
胶济线拓宽有噪音补偿
因胶济铁路拓宽,胶济铁路经过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街道通济等社区的居民持续到省市区反映,由于铁路离居民楼太近,过往列车噪音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对这一情况,淄博市张店区政府高度重视。2010年12月,张店区政府制定了噪音补偿方案,根据居民楼距离铁路远近不同,每户补偿2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金额,并向张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拨付专项补偿资金,由办事处具体负责居民安抚及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要求这项工作在2011年4月底前完成。
赵某当时在张店区和平街道工作,先后担任和平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平街道党工委书记,按照区里安排,负责牵头处理居民安抚工作并负责补偿款发放工作。
将56万元公款带回家中
因为张店区政府要求在2011年4月底把胶济铁路补偿资金兑现到位,时间紧任务重,赵某安排办事处干部分头到社区与居民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并落实补偿资金。为完成任务,赵某确定了领取补偿款的最后期限。可过了最后期限,赵某发现补偿款发放表中还有很多居民没有签字。为应付区政府安排的补偿款兑付工作,赵某安排下属冒充没有领取补偿款的居民签字,证明补偿安抚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此时,赵某认为有机可乘,遂产生了将被冒充签字的居民补偿款据为己有的想法。为了实现非法占有补偿款的目的,时任和平街道党工委书记赵某以办事处主任新来对情况不了解为由,继续控制本该由办事处主任管理的补偿款。这样,赵某在一步步的精心谋划下,分多次通过打借条等方式把被冒充签字的居民补偿款从办事处财务室骗出12万元。因为安抚补偿工作并未实际完成,2011年8月,部分居民又开始向上级反映胶济铁路噪音问题。张店区政府又安排赵某继续处理该问题,并要求在当年11月之前结束这项工作。经过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作,仍有部分居民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
2011年11月,赵某看到区里拨付的补偿款还有大量结余,又再次以胶济铁路沿线居民领取补偿款的名义,虚报冒领44万元补偿款。赵某因为担心被发现,所以将钱放在办公室,而后觉得风头过了,就将共计56万元公款带回了家中。
索要回扣16万元补贴家用
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张店区开展了城乡环卫一体化改革,区政府对各单位进行考核。2015年6月,赵某所在的和平街道因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中的拆除违章建筑工作不到位,赵某代表党工委、办事处在区里作了检讨。
在区里作检讨后,赵某觉得工作干不好,还受领导批评,脸上过不去。于是,赵某开始亲自抓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带领和平街道干部开展环境卫生清扫和拆除违建工作。
当时,和平街道联系了两家公司负责配合办事处拆除违章建筑。在和平街道办事处拆除违建过程中,当时赵某考虑到拆除违建的工作很累,又没有多少回报,因而心理失衡,就想从拆迁工程队的身上弄点“油水”,弥补一下工作的辛苦。随后,他便向两家公司的工作人员索要回扣,两家公司为了能继续从和平街道接到拆除违建工程,共被迫送给了赵某16万元,赵某均用于补贴家用。
上级巡视期间罪行败露
2019年3月,十一届山东省委第五轮巡视开始。3月14日,省委巡视组进驻淄博市张店区,并公布联系电话、网上邮箱及举报信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巡视期间,省委巡视组收到赵某涉嫌贪污胶济铁路补偿资金的举报材料,遂将该线索交由张店区监察委办理。区监察委经初步核实掌握了赵某贪污补偿资金的事实,依法对赵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在留置期间,赵某除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外,还供述了区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错悔过,并亲笔书写了认罪书。在调查工作基本结束时,张店区监察委与张店区检察院对接该案,区检察院派出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就证据完善、赃款追缴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为案件构建了扎实的证据链条。
此案既是山东省委巡视张店区期间发现的违法第一案,也是刑诉法修改后张店区留置第一案。张店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承办该案的员额检察官在前期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制订讯问提纲、做好预案,详细讯问赵某的犯罪过程、动机等情况,并在讯问过程中做到犯罪事实与巩固调查成果并重,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固定了证据,实现了监察与检察的无缝衔接。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张店区检察院对赵某先后决定刑事拘留、逮捕,依法告知赵某的诉讼权利并通知其家属赵某被羁押的情况,保障了其诉讼权利。在经过监察机关的调查与检察机关的提审讯问之后,赵某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在做好证据审查的同时,进一步听取了监察机关的意见,在此基础之上经与法院、辩护人进行充分沟通,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对赵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办案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人签下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是一个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思想滑坡的典型案例。事后,赵某懊悔不已,但悔之晚矣。就像赵某在亲笔书写的认罪书中所说:“我可以说天天以泪洗面,噩梦连连,后悔辜负了组织的关心、家人的关怀、亲朋好友的关注和社会的期待……现在,自责、后悔、悲伤、无助、痛苦的情绪一直萦绕着我,撕裂着我的内心。我不怨天尤人,就埋怨自己经不住‘贪’字的轻轻一击,成了‘硕鼠’,真是咎由自取,自作自受,罪有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