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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提请审议:危急时可立口头遗嘱

原标题: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提请审议: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25日)在京举行,会议听取了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继承编(草案)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口头遗嘱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提请审议:危急时可立口头遗嘱

二次审议稿完善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提请审议:危急时可立口头遗嘱

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

关于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二次审议稿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

二次审议稿完善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补充细化。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提请审议:危急时可立口头遗嘱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修改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二是在草案第九百二十六条中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完善,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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