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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法院: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8名成员受审

原标题:苍梧县法院: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8名成员受审

苍梧县法院: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8名成员受审

苍梧县法院: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8名成员受审

2019年6月12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吴某桦等8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及吴某桦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桦、陈某帆、刘某辉和梁某彬(另案处理)以及绰号叫“阿肥”、“果子”的男子等人在岑溪市某酒吧饮酒期间,因随意踩踏酒吧内的音箱等设备与酒吧保安、经理发生冲突,被告人吴某桦、陈某帆、刘某辉等人对保安、经理进行殴打,并将酒吧内的射灯、LED屏幕等设备打砸毁坏。之后又拿出枪支和长柄砍刀等械具对酒吧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驱赶,并对酒吧大门进行打砸。

2018年6月21日凌晨,刘某龙与绰号叫“老欧”、“芒果儿”的男子在岑溪市驾车追赶一辆三菱牌越野车。追赶过程中纠集被告人陈某帆、林某霖、赖某有、刘某辉与梁某彬、封某锐、覃某杰(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和砍刀等械具加入追逐队列中。因拦截、追逐未果,上述人员为发泄不满,持砍刀将他人停放路边的一辆女装助力车打砸毁坏。

2018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桦、孔某超、刘某龙、林某霖、黄某文与梁某彬、覃某杰、封某锐、甘某文等人在酒吧饮酒期间,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吴某桦等人将李某及在场劝架的黄某殴打致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桦、孔某超、陈某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持械滋事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已经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吴某桦、孔某超、陈某帆、刘某龙、林某霖、赖某有、刘某辉、黄某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桦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被告人吴某桦等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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