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务要闻高温津贴应领未领者可申请仲裁6月至8月,每人每月240元
炎炎夏日,不少在户外或高温岗位工作的读者询问,我省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领不到应如何维权?6月12日记者采访得知,我省现在的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240元,绿豆汤等解暑品不能冲抵高温津贴,应领未领者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所谓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
我省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同时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也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常常存在以下违规情况:一是用西瓜、绿豆汤等解暑品冲抵高温津贴,这是不对的。二是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按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报酬,不包含加班工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高温津贴必须从用人单位的成本中列支,职工所领取的最低工资中不包含高温津贴。符合条件但没有拿到高温津贴的职工,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高温津贴性质上属于工资,所以根据有关规定,高温津贴争议应适用特种仲裁时效,所以员工在职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离职时则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转载自太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