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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志愿服务条例》有关问题的解答

原标题: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志愿服务条例》有关问题的解答

 2019年6月6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海口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法规?

答: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文明行为、志愿服务等方面的立法工作。2017年12月1日,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进入了法制化运行的阶段。

近年来,海口市不断加强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尚礼崇德、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打造有民本温度的城市形象,志愿服务事业得到健康有序发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在创新社会治理管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特别是在“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际湿地城市”创建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志愿服务全方位、常态化的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体系不完善、运行机制不规范、激励机制不完备等问题日益凸显;党中央作出的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重大部署,对我市的志愿服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因此,有必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和志愿服务制度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与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精神相一致、内容相统一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当前我市在促进与规范志愿服务中的突出问题,提升志愿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我市志愿服务事业长足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条例》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是什么?

答:(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制定《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等。

(二)《条例》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为了提高法规质量和立法效率,市人大常委会盛林副主任牵头成立了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并由市文明办委托第三方海南大学法学院具体承担法规的起草工作。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先后赴深圳、上海、杭州等志愿服务立法经验丰富、志愿活动开展深入的城市进行考察学习,多次与相关管理单位、街道办事处、志愿服务组织等交流座谈了解志愿服务工作情况,并进行了大量的文献研究,吸纳各地志愿服务立法的有益经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内司工委提前介入,对立法的方向、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提出了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2018年7月6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议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内司工委通过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召开调研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省市区有关部门、社团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参考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提出了草案修改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全面研究并提出了修改建议,已被采纳。2019年4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条例》。

三、《条例》对志愿服务的定义和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围绕志愿服务的自愿性、无偿性和公益性三大特点,《条例》明确规定,志愿服务是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和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要求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公开、合法的原则,以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并特别强调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四、《条例》对志愿服务工作体系是如何规定的?

答:志愿服务工作体系是影响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条例》着力凝聚各方合力,建立清晰完备的志愿服务工作架构。一方面,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民政部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内容,明确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的志愿服务工作职责。另一方面,注重发挥群团组织的自身优势,要求共青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参与志愿服务信息化、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工会、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组织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条例》关于志愿服务宣传有哪些规定?

答: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和志愿服务意识培养是志愿服务广泛普及、全民参与的先决条件,《条例》紧密结合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明确要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为载体,推动志愿服务融入乡村振兴、美丽中国建设,增强志愿服务意识;确定三月五日当周为志愿服务宣传活动周,要求媒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鼓励通信、广告运营商免费发布志愿服务公益宣传信息。

六、《条例》关于志愿者的规定有哪些?

答:志愿服务离不开广大志愿者的参与,《条例》专章对志愿者的条件、权利和义务予以了规定:一是要求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等,并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参加有职业资格要求的服务活动的条件作了特别规定;二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志愿者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志愿服务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证明等权利;三是明确了志愿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接受活动安排和管理、接受培训、履行服务承诺、尊重服务对象意愿和人格、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形象和声誉等。

七、《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有哪些?

答: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主要的提供主体,是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为了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条例》一是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站等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设立志愿服务站点;二是明确志愿服务联合会的性质,规定其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民政部门监管,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是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招募志愿者、筹集和使用活动经费、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等;四是根据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了志愿服务组织的义务,主要对招募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保守秘密、办理保险、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等进行了规定。

八、《条例》关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有哪些?

答: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制度化的组织、规范化的管理、科学化的运作护航,才能行稳致远。因此,《条例》一是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发布有关志愿服务活动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二是从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规定在开展可能发生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连续提供一个月以上志愿服务、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情形下应当签订书面的志愿服务协议;三是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管理;四是鼓励和支持专业队伍、专业人士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五是规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得领取报酬、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

九、《条例》是如何规定志愿服务的促进与保障措施的?

答:志愿服务的促进与保障措施事关志愿服务事业的长足发展,《条例》第五章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二是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志愿服务信息的统一规范化管理;三是明确实行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并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采取礼遇措施予以激励;四是要求教育部门、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五是鼓励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和资助,鼓励和引导志愿服务与社区工作有效结合,鼓励保险机构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优惠的保险服务。

十、《条例》关于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与上位法相衔接,主要针对我市志愿服务工作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二是针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证明或者在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三是规定了志愿服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行指派提供志愿服务、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的法律责任;四是明确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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