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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法院环资庭等专门庭审理

原标题:最高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法院环资庭等专门庭审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系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较为重大。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今天(6月5日),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指定的专门法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今日正式实施。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系新类型案件,事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社会影响较为重大。《若干规定》明确了管辖法院和审理机构,文件第三条规定,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跨地域、跨流域特点,就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为统一审判理念和裁判尺度,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若干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指定的专门法庭审理。

此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若干规定》对审判组织做了说明,其中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当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若干规定》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同时也明确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若干规定》要求: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以及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此外,《若干规定》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各类证据的特点,分别就生效刑事裁判涉及的相关事实、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当事人诉前委托作出的鉴定评估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为准确查明损害生态环境相关事实提供了规范依据。

新京报记者王俊编辑于音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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