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启动调研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专家:回应社会关切
正义网北京5月27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把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列入五年检察改革规划,目前已经启动相关调研工作。”5月27日,在最高检召开的推动“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新闻发布会上,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这样表示。
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看来,将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列入五年检察改革规划,实际上是确定了未来五年未检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那就是要探索分级干预体系建设,着力解决以往对罪错未成年人“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的问题。
“这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未达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问题,有助于实现早发现、早干预,真正把教育感化挽救覆盖到所有需要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他强调,通过未检工作,参与社会治理,可以推动解决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深层次问题。
分级干预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犯罪低龄化问题日益引发社会关注。对于如何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实务界和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同样应当坚决打击,坚持惩罚和制裁的思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未成年人身心状况特殊,犯罪原因有别,坚持教育、感化、挽救。
“这种分歧归根到底,根源于对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缺乏深入的认识。”宋英辉说,从历史发展、科学依据、司法实践三个角度总结与提炼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规律,可以总结为注重保护、强调恢复、积极预防。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产生后,始终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性,目的是避免未成年人进入成人司法系统,因为成人司法的一些制度、程序和措施会给身心特殊的未成年人造成难以弥补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身心特殊,简单地予以惩罚很难发挥预期作用,甚至有可能形成惯犯。因此,不同于成人司法,未成年人司法更关注“行为人”,强调根据个别化处遇的原理,预防其实施犯罪行为。
记者注意到,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处置上,主要适用以下四种措施:一是违反治安管理法时,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但均可以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二是12周岁至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经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转入专门(工读)学校。三是有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予以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四是有犯罪行为,且已达刑事责任年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也有可能被判处实刑,在未管所服刑。
宋英辉坦言,通过观察大量案例、收集相关数据进行研判,可以看出,实践中上述这些措施实施仍有亟待完善之处,集中表现是无法有效解决未成年人存在的心理行为偏常,导致有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和反复再犯,根源就在于没有充分体现和尊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
“根据情况对罪错未成年人采取适当的分级干预措施,包括一些带有惩戒性质的措施,矫治其心理行为问题,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继续完成社会化,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也能真正的防卫社会。”他补充说。
建议设置独具特色的分级干预制度
谈及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情况,宋英辉说,微观上他们都建立了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轻重有别、逐渐递进的措施体系,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分级干预。其中,贯彻教育保护理念、坚持早发现早干预原则、坚持专业干预原则、明确司法保留原则以及强化综合治理导向等,往往是他们的分级干预体系具有共同的特征。
“应当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教训,立足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与国情,通过修改法律建立一套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宋英辉建议。
如何进行“分级”?对此,宋英辉认为,可以从多个维度界定,比如适用对象分级,区分为不满12周岁、已满12周岁两类未成年人。由于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进入青春期,对家庭的人身依附性很强,原则上不应当脱离家庭环境,应该在家庭的配合下接受一系列的干预。同时,要在适用范围上分级,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由轻到重分为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行为,针对程度不同的行为,采取有差异的干预措施。
他提出,在干预措施的分级上,可以具体分为福利类措施、教育矫治类措施以及刑事类措施等三类。比如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罪错行为的,原则上由公安部门交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为其提供一系列服务措施,包括对未成年人本人及其家庭提供社工服务以及心理行为矫治服务等。
“对12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心理行为偏常严重程度等评估结果,适用学校帮教告诫、警察帮教训诫、法官诫令、转入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等。”他说,对那些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心理行为偏常严重程度等评估结果,情况严重且必要的,可以判处徒刑,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在未管所服刑接受系统的教育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