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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拥有不可移动文物近2000处,《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充分发挥文物价值,推进不可移动文物合理适度利用,《办法》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保护利用项目清单以供社会资本开发利用;在不改变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投资人可以享有一定的使用权。

实行三级文物保护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保护责任,同时规定,实行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并在具体的管理规定中进一步细化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办法》明确,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办法》根据权属不同,明确了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人,同时实行保护责任人登记制度,并通过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进一步明晰保护责任和权利。其中,设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为保护责任人。未设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国有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人和使用人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人不明确、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对不可移动文物可实施腾退保护

为了有效防止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毁,《办法》规定,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进行收购或者征收;对国有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对承租人予以合理安置或者补偿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权。此外,针对有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情况,还做出了修缮费用追偿以及对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处理规定。

根据《办法》,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给予资助或者组织实施抢险加固工程;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经所有人同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货币化、置换产权等方式进行收购,并按照原有风貌进行修复;所有人不同意收购,确因文物保护需要,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征收。

确因文物保护需要,国有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产权管理单位可以与承租人协商,对其予以合理安置或者补偿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权;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抢救性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拒不承担所需费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通过诉讼等途径依法进行追偿;保护责任人因不履行维护修缮义务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不可移动文物可作纪念场馆等

根据《办法》,在不改变原状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可移动文物可以根据其功能、文物价值和场地布局等实际情况作下列用途: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纪念场馆,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展览场馆,旅游观光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经营服务场所,其他合法用途。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的,在不改变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投资人可以享有一定的使用权,并通过合同约定双方有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办法》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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