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司法部:公民可投诉司法鉴定机构虚假宣传等行为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今天(5月8日),司法部印发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中明确,可以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进行投诉;并且,投诉期限明确为三年。
时隔九年司法鉴定迎来新调整
2010年4月8日,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全面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机制和投诉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实施九年以来,全国司法鉴定投诉率逐步下降。
“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处理工作中职责划分不够合理、科学,工作压力过多集中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一些程序性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完善或者不再适应实践需要等。
2017年10月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的要求,为完善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指明了方向。
此次印发修订的《办法》,按照中央的改革要求,对投诉渠道、投诉处理制度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增删和修改,增加了7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可提出投诉
此次修订的《办法》扩大了投诉受理范围。
明确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进行投诉;并且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受理并处理。
记者注意到,2017年司法部曾通报一起案件,就是山西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向山西省交警等支付回扣,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设立账外账,使用普通收款收据收取鉴定服务费。
这次修订的《办法》明确,公民可投诉这种行为。
除此之外,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之外开展的相关鉴定业务也可以提出投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有提出投诉的权利。
投诉人需为“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在投诉针对性方面,新修订的《办法》明确:投诉人的范围,即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称,将投诉人的范围明确限定为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强调了“有利害关系”,增强投诉处理的针对性、专门性。
此外,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投诉人应当提供的投诉材料,并完善投诉材料补充程序;进一步规范告知程序,规定各项告知必须书面作出;明确投诉人权利救济途径,规定可以对投诉处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期限明确为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增了投诉期限为三年的规定。
具体要求为:将投诉期限明确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出具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鉴定活动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保障投诉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举报权。
上述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困扰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一个问题就是由于没有投诉期限的限制,司法行政资源过多地耗费在一些缺乏实际意义的反复投诉上。“规定三年投诉期限,可以督促、引导投诉人积极、及时行使投诉权,维护合法权益,又便于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开展投诉处理工作”他说。
在投诉处理方面,新修订的《办法》也明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依法直接处理。
新京报记者王俊编辑樊一婧
校对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