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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频现“突击入股”,公平底线不该被轻易突破

原标题:科创板频现“突击入股”,公平底线不该被轻易突破

据统计,截至4月26日,在93家科创板已受理企业中,有超过25家企业自2018年11月以来发生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事宜,占比26.88%,创投机构是此轮“突击入股”的主力之一。科创板企业在申报上市前频现“突击入股”现象,对二级市场投资者来说难免有失公平,值得监管层重视。

从“突击入股”现实情况来看,个别科创板申报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宜”恰恰发生在受理的当月;部分企业则在受理之前的短期内发生多笔“股权转让事宜”,并伴有注册资本增加的情况。统计数据还显示,部分创投机构在过去6个月已不止入股了一家科创板受理企业。

2018年11月5日,管理层宣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自此,科创板的设立与筹备进程突飞猛进。在国内资本市场目前已拥有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的基础上,再设立科创板,专门聚焦高新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其潜在的市场机会立刻吸引嗅觉灵敏的创投机构闻风而动。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目前平均估值来看,中小板估值高于主板,创业板估值又明显高于中小板,据此判断,科创板未来的平均估值水平高于创业板也是值得期待的,这也是众多科创板受理企业被“突击入股”的根本原因。

“突击入股”在资本市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此前保荐机构流行的“保荐+直投”模式中,“直投”的本质就是“突击入股”。由于涉嫌利益输送,“保荐+直投”模式最终被监管部门叫停。但是,“保荐+直投”模式的“变种”却未就此绝迹,在多家拟IPO企业中,仍经常见到券商子公司或创投机构“突击入股”的身影。

上交所于2019年3月24日发布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对“突击入股”的“股份锁定”予以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这意味着,“突击入股”科创板上市企业是被允许的,但要遵守“3年锁定期”的规定。

上述25家被“突击入股”的科创板受理企业,很多是在“设立科创板”的消息正式公布后才出现的,“突击入股”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获取上市后的高估值溢价。虽然“突击入股”方受“3年锁定期”的束缚,但因入股的价格足够低,与二级市场参与者相比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这对后者来讲无疑是种不公平。

一方面,“突击入股”往往是创投机构的“专利”,中小投资者是无法实现突击入股的,这是两者之间地位的不公平。同时,“突击入股”的对象有限,这对其他创投机构来讲也不公平。

另一方面,创投机构“突击入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二级市场的高估值溢价,因此在限售股解禁后,减持套现将是必然的选择,无益于上市公司股价的稳定和长远发展。“突击入股”的背后是创投机构如何在最短时间内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突击入股”者的减持套现必然会引发股价的剧烈波动,这对二级市场高价参与的投资者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

“公平、公正、公开”是资本市场的三大底线,不该被轻易突破。“突击入股”已经触及了“公平”底线,就应该予以有针对性的限制。一是延长受理企业的“突击入股”时限。比如,可将“突击入股”的时间段由申报前的“6个月内”延长至“12个月内”甚至“18个月内”,增加“突击入股”的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风险,以市场化手段降低“突击入股”的冲动。二是延长“突击入股”的股份锁定期,可考虑在3年锁定期的基础上,再增加1年的缓冲期,或是增加一些关于减持比例的限制。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编辑汪世军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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