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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满周岁,最高法出四个“新招”!

原标题:人民陪审员法满周岁,最高法出四个“新招”!

4月25日,最高法通报,截至目前,全国共新增人民陪审员近12万人,加上原来选任、尚未到期的人民陪审员共计30余万人。

4月25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人民陪审员法的实施情况,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

最高法政治部主任马世忠介绍,一年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该办法由司法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制定,已于2018年8月22日施行。截至目前,全国共新选出人民陪审员近12万人,加上原来选任、尚未到期的人民陪审员共计30余万人。

二是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主要是针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三是今天一同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该《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着重就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问题作出规定,也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是《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该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目前,该办法已经起草完成,正等待上述几家单位会签,也将于近期正式发布。

马世忠还介绍,《解释》以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审判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共十九个条文,主要包括案件参审范围细化、参加庭审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参审上限数等方面。《解释》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便利和保障,如规定了开庭前告知、阅卷制度,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制度等内容。

《解释》针对“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和“驻庭陪审”等问题,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规定个案随机抽取规则,规范合议庭评议的发言顺序;同时,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据悉,在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方面,此次发布的《解释》明确,人民评审员不参加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在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方面,《解释》明确,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般在不超过30件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

发布会上,还同步发布了《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

鉴于人民陪审员法对培训、考核、奖惩方面的规定变化不大,《工作办法》在人民陪审员培训方面,增加了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延长了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学时。

在考核方面,《工作办法》体现以德为先的考核标准,还从严格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任期届满应当予以公告,规范了考核结果异议申请和处理的时限,细化了显著成绩和突出事迹的具体情形,使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工作更加严谨、高效。

“发布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和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积极推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全面改进和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水平,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马世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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