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出台全国首个企业重整案件指引
立足发展需求,着眼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近日,深圳破产法庭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规程。
重整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个重要程序,对于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有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与重整在实践中面临的旺盛需求相比,我国对重整的法律规范供给存在不足。《指引》以深圳中院20多年的破产审判实践为基础,以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为中心,以解决审判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为关键,以破产重整前沿理论为指导,以创新方式方法为手段,对企业重整全流程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为法院审判、管理人履职、社会投资主体参与重整提供了基本遵循。
破产重整的对象应是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行性的企业。《指引》按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原则,巧妙地以“内涵”加“特征”的方式对重整价值和可行性予以界定,充分考虑中央确定的产业方向和企业品牌价值,综合权衡企业现有资源。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立法例基础上,《指引》细化各方职能分工,加强人员和经费等配套保障,注重与现有机制衔接,明确协商意见法律效力,使《指引》所构建的预重整机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破产重整的真正意义,在于让企业资源获得最大限度利用,让各方权益人的权益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减少重整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和震荡。为此,《指引》以加强权利监督为抓手,打通管理模式和重整投资人引进的两个转换通道;打通债务人自主经营和管理人经营管理的转换通道;将自主经营和动态监督结合起来,以债务人自行管理原则,打消困境企业申请重整的顾虑。
为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指引》坚守法人人格独立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明确实质合并四项规则:一是明确实质合并的要件事实,根据程序进展的不同,赋予多类主体申请权;二是明确人格高度混同的认定标准,根据经营形态的不同,列举人格高度混同的特征、形态;三是明确实质合并的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能力的差异,赋予各类主体不同的举证责任;四是明确实质合并的程序衔接,根据发生事项的特征,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
此外,为避免债务人滥用重整计划变更机制,《指引》对于该机制适用坚守三个条件限制:一是将不可归于债务人的客观原因作为申请的前提条件,二是以债权人会议同意作为启动变更程序的先决条件,三是将利益受到影响的表决组参加表决作为审查批准变更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