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Qnews|4s店普遍存在的潜规则曝光: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屡被判退
随着奔驰维权事件不断升级,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合理成为不少车主关心的话题。事实上,北青报记者调查发现,最近几年,凡是贷款买车,被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几乎已经成为购车标配,且标准并不统一。
合肥:4S店每台车收取金融服务费2000-10000元不等
2019年1月21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起汽车4S店违法收取金融服务费案件。通报称,2017年4月底,合肥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收费情况。经查,通源公司在汽车销售业务中与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向消费者推荐“丰田金融”汽车贷款,并履行相关合作义务,“丰田金融”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实际操作中,通源公司根据车价高低和贷款金额不同,利用销售汽车资源和信息优势,以为消费者购车按揭中提供初审、系统上报等服务为名,按每台车2000至10000元不等收取金融服务费。2017年1月至6月期间,通源公司通过“丰田金融”按揭贷款销售汽车计100台,收取金融服务费总额417400元,违法所得为337010.66元。在此过程中,通源公司未获得“丰田金融”的授权和同意,未及时告知消费者已获取报酬的情况,更没有为消费者提供超出协议约定义务以外的其他服务。
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构成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7010.66元,并罚款4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4月7日,通源公司向庐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10月8日,通源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讼,维持原判。至此,对这一案件的处理尘埃落定。
北京:法院判决4S店退还金融服务费、上牌费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也曾于2018年1月发文《对汽车金融服务费说“不”》。文章介绍,当事人赵先生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Jeep2.4指南者白色机动车,后发现所购车辆中的包装和防护材料毁损、抛弃,交车时里程数严重超过正常标准等不符合新车交车标准的情况。故赵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金融服务费3380元并支付金融服务费的3倍赔偿;退还机动车上牌费1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5400元;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车辆更新损失1万元。
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也向赵先生出示了相关的收费通知单,赵先生已经知晓了该费用才交纳的。赵先生的车辆并没有任何损失,所以不同意支付车辆更新损失费。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关于金融服务费,赵先生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汽车销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上牌费的收取亦是如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仅收取部分工本费和验车费,汽车销售公司多收取的上牌费应当退还。
关于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赵先生购买汽车并支付车款,汽车销售公司应当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汽车,其无据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并不影响赵先生作出购买汽车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构成欺诈行为。法院对赵先生要求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赵先生车辆损失费1万元,赵先生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车辆损失,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金融服务费3380元、上牌费1460元,驳回三倍赔偿和车辆更新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
邯郸:一头收“服务费”另一头又拿“好处费”
业内人士介绍,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已经成为当前汽车行业的通行经营模式。2015年,河北邯郸市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介绍,当地一4S店在开展汽车按揭贷款业务销售期间,规定客户必须在指定的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再按比例返利给4S店。
除此之外,该4S店在为消费者推荐介绍金融公司提供的汽车按揭贷款服务时,还额外收取“手续费”“服务费”。当地工商认为,该行为已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相关条例,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1万元并罚款6万元的处罚。
对于这份处罚书,涉事4S店不服,于2015年8月6日向大名县工商局的上级机关——邯郸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当年10月26日,邯郸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大名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4S店还是不服,于2016年1月24日一纸诉状,向大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大名县和邯郸市工商局都告上法院。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孔令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