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绩溪:落实“乡案县审”新规全力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实行乡案县审后,通过具体案例对基层办案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不仅有利于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案件查办质量,而且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平台,帮助大家及时发现业务上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从而增强办案能力。”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者,绩溪县金沙镇纪委书记汪齐家对“乡案县审”新规定给予充分肯定。
自省纪委监委《关于乡案县审工作的规定》出台以来,该县紧密结合实际,严格贯彻执行,截至目前,县纪委监委已对乡镇纪委移送的8件案件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意见19条。
据悉,该县纪委监委按照“乡案县审”新规定,要求乡镇纪委立案审查的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所有案件,在提请乡镇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前,均须移送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对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责任追究和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案件,在乡镇纪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也须将立案依据、审查审理报告、乡案县审登记表等资料整理成卷,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内移送县纪委监委审理室审核把关。县纪委监委审理室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要求相关乡镇纪委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如何坚持高标准审核是落实“乡案县审”的关键所在。为此,县纪委监委坚持严把审核关口,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要求,特别是对自办案件,从问题线索来源、初核、立案、审查到乡镇纪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每个办案环节均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案件所认定的违纪事实是否清楚、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客观和具有关联性、定性是否准确、量纪是否恰当及办案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县纪委监委分管负责人批准后,退回移送单位并要求重新审查。
“乡案县审制度的实行,既提升了案件办理质量,又增强了各乡镇依纪依法办案意识和责任意识。下一步,我们将对乡镇纪委移送审核的案件逐一建立台账,通过审核案件材料、不定期走访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季度通报,督促限期整改,持续提高全县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办理水平。”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宣城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