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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司法腐败,关键是防止利益冲突

原标题:防治司法腐败,关键是防止利益冲突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活动中一旦出现腐败因素,将会导致正义的失守和社会的不公,加剧社会民众的焦虑。司法腐败降低了法治的公信力和政府的公信力,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败坏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形象,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司法腐败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行为得以表现的。不防止司法人员的利益冲突,司法腐败就难以消除。

司法腐败防治呈现国际化立法趋势

近年来,司法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出现了防治司法腐败国际化立法的趋势。

2003年出台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第2条和第11条第2款和第11款就涉及司法腐败防治的内容。2001年,80多个国家的首席大法官制定的《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的准则1关于“独立”、准则2关于“公正无私”、准则3关于“品格”、准则4关于“正当得体”、准则5关于“平等”、准则6关于“称职与尽责”,都含有防治司法腐败的内容。2007年,《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被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的《加强司法行为基本原则》(2007年7月26日第45次全体会议通过)加以确认,并要求“请会员国在与本国法律制度一致的情况下,继续鼓励本国司法机关在审查或制定关于司法机关成员职业和道德行为的规则时考虑到《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故这一原则具有在全世界实施的效力。2007年,“透明国际”制定《司法腐败的十五项诊断标准》,这套标准与许多国家所奉行的司法原则是一致的,也与普遍认可的国际标准相匹配。它既是诊断一个国家有无司法腐败以及腐败程度的工具,更是建设廉洁司法制度的行动指南。

以上公约、准则和标准对于增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一些国家防治司法腐败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与此同时,世界多个国家也结合自身实际,积极进行着防治司法腐败的探索与实践。

以俄罗斯为例,近年来,该国强力治理司法腐败,积累了许多治理经验【赵晓毅,《俄罗斯司法腐败的治理》;《法制日报》2012年10月24日曾作报道】。

一是以宪法精神指导司法改革。宪法明确规定“法官独立”,法官“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除非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理由和程序,法官“不可撤任”“不受侵犯”。

二是以法治的方式反对司法腐败。先后制定了《司法体系法》《法官地位法》《宪法法院法》《最高法院法》《仲裁法院法》《军事法院法》和《治安法官法》《国家公务原则法》《国家文职公务法》《法官联合会机关法》和《反贪污贿赂法》等法律。

三是为保障法官独立地位,采取了多项措施:固定法官任期;固定法官薪俸;规定法官免责,只要法官是按照法律规定审判案件就必须免责;制定《法官联合会机关法》,成立法官联合会,从法律上保障法官独立和法官自治。

四是制定法官约束制度,包括:任职资格制度;法官培训和考核制度;法官除名制度;禁止性规定,如法官不得从事其他兼职,不得接受相关物品等;司法问责。

五是建立多元保障体系。如,建立法院系统财政来源和保障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上三项制度设置,对保障法院系统的独立和约束法官的行为具有基础性的支撑作用。

再以美国为例【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六大对策》,金晓丹编译,《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28日曾作报道】,美国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2009年提出了关于防治司法腐败的六大对策,希望为防治司法腐败问题提供一个总体性的指引。主要内容如下:建立科学的法官选任和任职保障制度、建立有助于司法机关廉洁司法的案件管理和审理程序、注重职业道德和司法廉洁准则的制定、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对司法腐败行为的调查和惩治、司法公开和鼓励公众参与,以促进司法廉洁,减少司法腐败。

美国经验告诉我们,要遏制司法腐败,离不开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坚持、社会各界对惩治腐败的坚决态度。

近些年,英联邦国家在打击司法腐败方面也达成了共识【《英联邦国家打击司法腐败之共识》,罗灿编译,《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28日曾作报道】。2002年6月25日至27日,来自23个英联邦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人员在塞浦路斯召开座谈会,研究司法部门如何尽最大努力来实现消除司法腐败的目标。与会人员达成共识:建立一个清正廉洁、远离腐败的司法制度,对国家发展和消除贫困至关重要。廉洁的司法制度已被公认为吸引投资、谋求发展、提高人民福祉的基本条件之一。《1999年英联邦政府首脑致力于制定促进善治和打击腐败的原则的框架》受到与会人员欢迎,认为司法部门采取行动来补充和增强政府行动是必要的和可取的,这有助于英联邦实现对腐败的零容忍。

总之,上述国家针对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并在长期与司法腐败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弥足珍贵的经验,这些经验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的司法改革及防治司法腐败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防止利益冲突是从源头遏制司法腐败的利器

司法改革是提升司法公正和抑制腐败行为的关键,域外的经验对我国惩治司法腐败、保持司法廉洁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帮助。

在当下,司法人员无时无刻不面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考验。域外防止司法人员利益冲突的经验就是进行“隔离”,即通过“隔离”使司法人员的私人利益不能冲撞公共利益。

进入新世纪,我国司法机关在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如,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司法回避作了统一规定,使司法回避制度成为举世公认的防治司法腐败的利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十六条“不准”,及案件审理回避制度、离职或退休后行为的限定。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规定检察人员之间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任职回避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公务回避的内容。2001年6月30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增加规定检察官离任后的任职回避。所有这些,等于是在现有制度之外,再打造了一道道防止利益冲突的“隔离墙”,这对于防治司法腐败具有特别的意义。

又如,设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制度,可以隔离司法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设计禁止司法人员本人和近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制度,可以隔离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活动;设计禁止司法人员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制度,可以隔离其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等等。

【作者系广西大学教授,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3&ZD01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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