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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一行长参与诈骗逾1.5亿 有银行怕追责不报案

原标题:招行支行行长参与信用证诈骗逾1.5亿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文书网”)公示的一则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显示,招商银行郑州分行二十一世纪支行原行长彤某参与信用证诈骗,涉案金额逾1.5亿元,最终导致3425.38万元未归还。

招行此案并非孤例。经《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文书网2019年来已公示了多起信用证诈骗相关案件,其涉案金额均高于5000万元。

信用证诈骗风险如何防范?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远忠表示,银行应从三点下手:一是严格审核,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把关,可引入公证机构;二是合理安排银行员工期限考核,避免员工因考核压力过大盲目追求业绩,降低风险管控;三是加强内部管控,信用证诈骗内外勾结情况较多。

行长参“诈”

文书网3月下旬公示的一则终审裁定书显示,招行郑州分行二十一世纪支行被内外人员勾结撬开了“门”。

裁定书显示,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蒋某以雨田公司的名义与工艺品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协议,协议约定成立工艺品公司国际业务部,开展国际信用证业务,该国际业务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二人分别担任该部门的正、副经理。

2014年10月,招行郑州分行二十一世纪支行行长彤某“入局”。彤某与陈某、蒋某以及许昌天地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在明知许昌天地和公司的不动产已抵押给他人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该事实,将该不动产另行抵押给招行郑州分行二十一世纪支行,由彤某出具二次抵押知晓函。同时,彤某找熟人增大了该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令陈某所在的工艺品公司最终获取招行2亿元人民币的信用证授信额度。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部长王立律师告诉记者,二次抵押并不违规,但若抵押人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侵犯银行权益、财产则另当别论;对于银行来说,二次抵押需承受的风险较大。

裁定书显示,在开具信用证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蒋某等人在自身无真实贸易的情况下,又通过使用玛嘉利公司和楼勇斌公司提供的单据,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在招行郑州分行二十一世纪支行开出信用证18单。其中,4单信用证本金逾期未归还,共计约512.8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425.38万元。

记者就该3425.38万元如何处理等问题与招行郑州分行取得联系,并按照要求发送了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对方并未回复。

诈骗所得去了哪?裁定书显示,经河南盛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从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23日,陈某、蒋某将骗取的信用证套现后回款金额共计约1.68亿元,分别用于支付银行再次开具信用证的保证金;支付玛嘉利公司和楼勇斌公司为其提供单据的提成;借给许昌天地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陈某购买车辆、手表等奢侈品自用等。

最终经法院判决,相关被告人从招行郑州分行骗取信用证18单,涉案金额1.5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以骗取金融票据罪对相关被告人进行处罚。其中,招行郑州分行二十一世纪支行行长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风险频发

经记者梳理,文书网2019年来已公示多起信用证诈骗案。

3月8日文书网公示的一则信用证诈骗相关裁定书显示,浙江博通物资有限公司在某股份行杭州分行办理了额度为7000万元的贸易融资授信,后多次用虚假的货物购买合同,向该股份行杭州分行申请贷款、开立信用证和承兑汇票。因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6988.86万元银行借款本金未归还。

1月8日文书网公示的一则裁定书显示:被告人杨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进口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进口贸易合同等信用证开证申请资料,向两家股份行申请开具共12笔信用证。最终造成这两家股份行损失近57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2月,一起特大信用证相关诈骗案被一审判决。该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正公司”)罚金人民币30.12亿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以德正公司为基础,先后实际控制经营60余家境内外公司,在“德正系公司”明显不具备还款及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为持续获取资金,陈某与同伙共同伪造仓单、转货证明等货权凭证,通过重复质押或将上述伪造货权凭证质押于银行等方式,骗取13家银行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共计36亿余元。

某国有银行分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国际业务涉及信用证的较多,国内相对较少。

王立律师表示,信用证诈骗较常见的是伪造单据。信用证从诞生到现在,就一直面临单据造假的问题,科技水平的提高也让单据造假变化多端,不好鉴别。虽然银行在此方面做了不少防范工作,但仍有些防不胜防。

究竟银行应如何减少规避信用证相关风险?王立指出,首先,银行应在开具信用证前做好风险把控,充分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应做好保障措施,例如要求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等。其次,银行在放款前要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

张远忠表示,银行若想防范信用证诈骗风险,一要严格审核,可引入公证机构来对信用证申请人的合同等文件进行审核,增加安全性;二要将员工考核期限合理化,若银行员工考核期限较短,相对来说员工考核压力就较大,为了完成目标,有些员工可能会铤而走险,放低风险管控标准;三是加强内部管控,信用证诈骗内外勾结情况较多。另外,张远忠指出,目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对于诈骗行为,有些银行发现了也不敢报案,因为怕银监会追责。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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