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数据“杀熟”:电子商务新“霸权”横行
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数据的存在,助长了势力,“杀熟”变得普遍。 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电子商务法实行虽然已经有两个多月了,但如何有效规制电商行为、促进电商发展,仍然是广大电子商务法学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共同思考的问题。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平台责任认定、零星小额认定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解决。”
3月9日,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与数字经济发展暨第四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会上说。
当天,来自各高校院所、监管执法部门、社会团体等30多名专家学者对电商格式条款、折叠评价、大数据杀熟、平台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韦犁表示,电子商务作为时代、技术、资金的结合形成的一种商业业态、商业模式,对其进行规范治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强调审慎监管,还要考虑前瞻发展。
大数据“杀熟”真实存在
在过去不可能“杀熟”,熟人是回头客,回头客一定要优惠;现在你是回头客,发现你人傻钱多,需求又刚性,对价格不敏感,当然最好赚你的钱了。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主要阐述了大数据杀熟的可能性:“在商业运行过程中支撑营销精准化的一定是大量数据、海量数据。随着人工智能的优化算法得到发展,好的算法加上海量数据,最后是营销的精准化。因此,大数据‘杀熟’成为一种可能了。”
时建中称,在互联网经济或数字经济时代,本来中性的技术,也会变成刚性的交易程序。只有接受或达不成交易两种选择,刚性的程序转化为程序的霸权。以前没有滴滴只有出租车,市场上的出租车无论多少,但是价格不会发生变化,因为价格是被管制的,出租车公司及出租车司机不能自己定价。当网约车进入生活的时候,最初比出租车便宜。当我们对这个商业模式产生一定依赖之后,突然发现滴滴的价格不比出租车的价格便宜了。如遇到出行高峰期,还会定义为加钱交易场景。不接受,会没车,如接受,心情又很不好,这些都是靠数据营造的一种交易模式。
而这种霸权通过程序运行,会提取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最后会转化成竞争优势,转化成市场势力。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数据的存在,助长了势力,“杀熟”变得普遍,而且已呈蔓延的状态。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剑亦称,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下,与传统意义的定价有区别,消费者没有议价过程,所得到的价格是对方特定单向发送的,是非充分性告知的价格,这个定价对于老客户反而更高。因大数据会显示某人是否有钱,或者他是否太在意价格,以及在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所处的环境和定位更弱势,所以往往面临的是一个数字,以技术形态产生价格歧视。
在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已呈现出运行技术化,经营模式平台化,行为数据化,数据数字化,营销精准化等特点。
“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财产权如何保护?和数据有关的交易和竞争等问题如何解决?”时建中对此表示担忧。
80%的消费者可能都遭遇过砍单
“网络交易格式条款,消费者在注册成为网络用户的时候,都会接触到。不论是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先同意了很多条款。因为平台格式条款规模非常大,在点击‘同意’按纽的时候就接受了上百条的交易条件。这些交易条件内容非常庞杂。有一些平台允许单方修改价格;不少平台通过格式条款限制了自己作为平台对商品服务者的审查责任等。这些条款在实践中都非常常见。”对外经济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红丽指出。
“我们有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和其他相关的法治规定,但是同样还面临一些相应的困惑。在电子时代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通过的是格式条款形式。有的网络商城在搞活动的时候说,优惠活动到几号截止。等大家买了东西以后,又说这个东西必须当日送达才能享受优惠。由于消费者当时没有截图商家在网上推送的那些宣传资料,给事后维权就带来了一些困惑。”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剑说。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凤翔告诉记者,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已经支付货款的,不应该以无货为理由把合同取消(即俗称的砍单)。而我们在对消费者进行调查时发现,80%的消费者可能都遭遇过砍单。商家之所以敢随意砍单,是因为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格式条款中,此项属于免责条款。在我们收集的100多件案例中,这种格式条款主要是由电商互联网平台推送的。电商平台会制定一些规则和对合同认定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如果“不同意”,就无法进购物;如果“同意”了,又会推送一些格式条款;在下单的时候,还要推送一个格式条款。实际上,格式条款对消费者的伤害很大,而且是大面积群体性的伤害。
消费者评价没有发挥最佳效果
在网上购物,我们都习惯看看商品或服务的评价。但殊不知,很多评价我们是看不到的。
“消费者将消费体验的评价展示在留言区,不仅可以帮助其他消费者进行选择,同时还可以对商家的服务和质量等进行有效监督。电子商务法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能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导的宣传欺骗消费者。还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也要给消费者相应的评价制度,而且不能随意删除评价。”陈剑认为,这都是很好的规定,但是在具体落实中发现,有些商家不删除评价,但却折叠或隐藏不显示;还有商家千方百计要求消费者给好评,有的商家甚至威胁不让给出差评。
陈剑称,多数评价还是反映了消费者对商家的真实体验,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对这些消费评价进行抓取和分析,判断出商家或平台究竟有没有欺诈行为?有没有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但监管部门对这些信息的抓取是缺乏的,现在的消费者评价仅供消费者购买东西参考,监管部门并没有有效使用这些评价。从而使得这些大量积累了消费者的评价,没有发挥最佳效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其作为战略性和新兴产业支持,在各界的共同推动下,我国的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在网络零售、快递服务、移动支付等方面都走在世界前列,电子商务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道亮丽风景,也是中国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现在我国已经在五大洲17个重点国家建立了丝路电商合作机制,在多边机制下促成了金砖国家电子商务合作倡议,中东欧16+1合作倡议等。”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发展规划处处长宋敏青在会上说。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凤翔则称,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2018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受理解决的消费者投诉纠纷达到14万至15万件,电子商务领域的购物销售投诉占到了25%。
陈凤翔还表示,今年将对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泄露和捆绑销售(包括在线旅游)等互联网领域出现的新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