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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缴存计提基数 徐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公积金上浮

原标题:调整缴存计提基数 徐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公积金上浮

昨日,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公积金计提基数,职工公积金月度缴存额在原来的基础上,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都有一定幅度提高。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此次徐州市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提基数,对其公积金缴存基数作出进一步界定,明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单位绩效考核奖、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以及省、市规定的基本工资预发、补发。在调整时间上,明确自2019年起,统一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对于新政,该中心归集管理处处长庄允颢进行了进一步说明。一是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其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二是上一年度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上一年度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三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四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内容、程序、要求等,按当年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文件执行。五是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该中心副主任庄宁表示,此次调整在淮海经济区乃至更大区域具有一定先导性作用,这也是徐州维护职工权益、保障职工收入稳步增长和落实惠民利民政策的又一具体举措,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徐州在淮海经济区的“城市首位度”。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岩

通讯员 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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