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服刑19年判无罪获赔293万,“李锦莲案”写入最高检报告
江西“李锦莲案”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
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检工作报告,谈及纠正冤假错案,张军说,对发现的冤错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错的同时深刻总结教训。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李锦莲故意杀人案”、“邹俊敏贩卖毒品案”均得到改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8年10月9日18时许,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一起中毒事件。该村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警方从现场获取的三张“桂花奶糖”包装纸上检出“毒鼠强”成分,认定该案系投毒。翌日,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
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5月,江西省高院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李锦莲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即使在监狱内屡次获得减刑,李锦莲的申诉也一直没有停止。
2011年2月24日,该案迎来变化。经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当年11月10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2017年上半年,最高检经复查后向最高法提出了再审建议。当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锦莲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第二次指令江西省高院再审。2018年2月,江西省高院向李锦莲送达再审决定书。
2018年5月18日上午9时,该案二次再审开庭在江西高院举行。澎湃新闻注意到,出庭检察员在检察意见中认为,该案在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证明李锦莲存在故意投毒的行为,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法院改判李锦莲无罪。
2018年6月1日下午3时,江西高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
2018年9月18日,江西高院作出赔偿决定,李锦莲获293万余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之后,最高法维持了此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