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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委员:司法机关应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服务民企

原标题:吕红兵委员:司法机关应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服务民企

正义网北京3月4日(见习记者崔晓丽)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4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在做客正义网推出“2019全国两会访谈”时表示,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司法机关应该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吕红兵告诉记者,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了不少意见和举措去维护民营企业家和企业的权利。比如《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一系列措施扎扎实实营造法治环境,体现了司法机关大局观念、服务意识,但一些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对此,吕红兵认为,需要从依法办事、保障企业家人身权利、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等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

在吕红兵看来,切实依法办事是关键。他建议有关部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对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要求、引导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对已立案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法律纠纷,也应支持依法定程序处理,真正贯彻“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原则。

“保障企业家人身权利是核心。”吕红兵认为,对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应该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并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

“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民营企业主管人员,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民营企业中的非主管人员、非直接责任人员,人数多、涉及岗位多,应按涉及案件的情况,作出区别对待,避免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以使企业能够正常运营。”吕红兵强调。

特别是在查封、冻结涉案财产及处置涉案财产时,吕红兵认为,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出资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体现适当、合理、公允原则。

在吕红兵看来,对于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议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有关民营企业司法环境的专项检查,以营造良好的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吕红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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