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务要闻《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获修订
2月28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进行解读。该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的《方案》更加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扣罚和改善的奖励。按照修订《方案》,空气质量恶化城市的扣罚资金会有所增加,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大的城市奖励资金将会有所提高。
2017年10月,原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对空气质量恶化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实施资金扣罚,对空气质量改善和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给予奖励,奖惩考核结果每月向社会公布。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累计扣罚资金5.07亿元、奖励资金3.67亿元,有效激发了地方政府大气治理的积极性,推动了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2018年,全省11个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均实现了同比下降,特别是二氧化硫平均浓度的下降幅度更为突出,各市降幅在23.9%至56%之间。但总体来讲,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形势依然严峻。打赢蓝天保卫战已经进入关键期,为切实发挥奖惩激励作用,进一步传导压力,2019年1月,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方案》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据介绍,方案重点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扩大考核对象。修订《方案》中增加各设区市参照本方案对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的要求,其中,省直管财政体制政策试点县(市)考核结果由各设区市汇总报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财政厅结算。
二是提高了综合指数扣罚标准。修订《方案》仍沿续原有的阶梯式扣罚方法,超过基准值越多,扣罚标准越高。为了推进空气质量的总体改善,提高了综合指数的扣罚标准,并缩小了扣罚阶梯的差距。具体修改内容是:将原《方案》中“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2个数值(含)以内时,扣罚资金资金系数为20万元/个数值,超过2个数值时,扣罚资金系数为40万元/个数值。”修订为“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1个数值(含)以内时,扣罚资金资金系数为200万元/个数值,超过1个数值时,扣罚资金系数为400万元/个数值。”
三是加严二氧化硫免于扣罚的条件。原《方案》规定:二氧化硫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60微克/立方米),可以免于扣罚。2018年我省二氧化硫改善幅度较大,11个设区市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但仍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原《方案》以二氧化硫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60微克/立方米)作为免于扣罚的条件已经难以发挥原有的激励作用。为能够更好地激励各市进一步降低二氧化硫浓度,修订《方案》将二氧化硫免于扣罚的标准进一步加严,由6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30微克/立方米。
四是进一步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的奖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将原《方案》中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罚资金系数由0.8下调为0.5,适当弱化基础条件的影响;将同比恶化的扣罚资金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2倍,进一步加大对空气质量恶化情况的扣罚;将原《方案》中对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奖励权重由60%提高到80%,加大对空气质量改善的奖励。
五是细化奖励资金使用方向。将原《方案》中“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进一步细化修订为“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及扣罚结余资金按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相关科学研究等。”
(转载自太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