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妻终止妊娠 侵犯夫生育权?
大洋网讯 夫妻吵架后,怀孕25周的妻子与其母瞒着丈夫到医院进行引产手术。广州一男子以医院非法手术,侵犯了其生育权,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88万元。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医院疏于了解妻子李某的婚姻状况及询问胎儿父亲情况,而且该问题也与是否侵犯丈夫张某的生育权无关,广州某医院为李某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正当行为,具有合法性,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医院为妻子终止妊娠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广州某医院为妻子李某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正当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主张该行为非法剥夺了其生育权和胎儿的生命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越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郑晓婷表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女性在生育过程更应享有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本案中,张某作为生育权的利害关系人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李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医院处入院要求终止妊娠,属于对其生育权的自行处置,被告医院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合法资质,为李某实施手术,既是对李某意愿的尊重,更是医院为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而必须履行的义务,不构成侵权。
(广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