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行员工挪用、非吸、诈骗上千万用于炒股 亏损775万
新京报讯(记者 顾志娟)2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刑事判决书,披露了建行某支行客户经理李某挪用客户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炒股,后又骗取资金归还挪用资金的案件。李某挪用3名客户资金共698万元,非法吸收7人存款共329万元,骗取8人资金共133万元,涉案金额共计1160万元,而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净损失了775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截留U盾、偷窥密码 挪用高端客户资金698万元
该案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2011年8月24日开始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武汉蔡甸支行常福新城支行客户经理,负责对网点内高价值客户进行营销、维护。
2015年4月,因向他人所借高息资金用于炒股产生巨额亏损,李某产生了挪用银行客户资金炒股弥补亏损的念头。据李某供述,2013年至2015年4月,他找一些认识的客户高息借了不少资金用于个人炒股,结果亏了很多钱,产生了一个比较大的资金窟窿,因此他想“从其他方面弄一些资金回来再投到股市上面”,把之前亏的钱赚回来。
李某的办法是挪用相熟客户的资金。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李某在帮助客户桂某、代某、罗某1开通高级版网上银行的过程中,建议客户将网银密码与支付密码设置一致,并窥视客户密码,截留客户网银U盾,私自将三名客户账户的资金共计698.32万元转至其控制的吴某银行账户,用于炒股牟利、个人消费及支付高额利息。期间因客户提出需要资金,李某为防止其挪用客户资金的事实暴露,偿还了两名客户的部分资金,至案发前共计593.71万元未能归还。
吴某是李某妻子的叔叔,其名下共有三个股票账户:在申某证券公司普通股票账户、长江证券公司普通股票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李某的一般步骤是,先将客户的理财资金赎回,然后将资金转入吴某的建行账户中,再将部分资金转入吴某名下的三个股票账户,其余资金用于偿还高息、信用卡欠款或用于个人消费。
桂某、代某、罗某1三名客户都是李某20万元以上的高端客户,相互较为熟悉,李某正是利用客户对他的信任截留了U盾并获取了客户密码。根据客户桂某的证言,其在柜台上开通了高级版网上银行后,李某帮其激活,“网银的U盾李某没有给我,我也不是很懂,没有找他。要当时设置网银密码的时候,李某建议我设置一样的好记一些。”另一名客户代某也表示:“李某跟我说这个网银你也不会用,U盾就放他那里没有给我。”
李某供述: “因为平时帮他们买理财、基金赚了不少钱,他们非常信任我,所以桂某、代某、罗某1在按账户密码的时候都没有刻意回避我或者有意遮掩,所以我就看见他们的账户密码并且把密码记住了。”
承诺1.5%-2%月息 非法吸收存款329万
由于炒股不断亏损,在挪用客户资金的同时,李某还非法吸收多人存款。据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期间,李某以委托理财、允诺给付1.5%-2%的月息为诱饵,非法向7人吸收存款共计329万元,全部转至其控制的吴某名下股票账户用于炒股,以及兑付高额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回报,截至案发尚有268.94万元本金未予归还。
李某非法吸收存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借钱的名义,一种是委托理财的名义。郑某2红被李某吸收存款金额达129万元。据其陈述,李某总共找其借过6次钱,其中4次开了借条。李某每月按照1.5%的比例向郑某2红支付利息,2016年1月-9月八个月期间,李某一共支付利息13.64万元,但129万元的本金并未归还。
另一名客户周某被李某非法吸收存款50万元,他到建行某支行去办理存款业务时,被银行柜台人员建议办理理财业务,于是他找到李某,李某称理财的利息比存款的利息要高,可达到月息1.5%,最终周某同意在该银行“理财”。周某总共交给李某50万元的投资本金,李某向其支付了15.427万利息,未归还本金。
据李某供述,从这7人吸收的资金基本全部都用来炒股,其中有几十万用于支付7个人的利息,还有20万元左右用于自己消费。
挪用客户资金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加总约1027万元,大部分投入股市之后,并没有取得李某预想中的收益。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控制的吴某名下三个股票账户交易净损失共计775.58万元。至2016年6月21日,其控制的吴某名下长江证券普通股票账户仅剩4.32元;至2016年9月21日,吴某名下申某普通股票账户余额仅剩6.01元;至2016年12月20日,吴某名下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账户仅剩708.88元。
诈骗133万用于归还挪用款项
李某挪用客户资金的事实被其所在支行行长发现。2016年10月13日,建行常福新城支行行长发现吴某账户与桂某账户大额资金往来不正常,向李某询问原因,李某谎称其将桂某账户上的370余万元借给吴某做生意。行长要求李某在当月20日前将借款归还客户桂某。
炒股产生巨额亏损,李某又无力偿还。在明知自己已无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李某开始以借钱的名义骗取资金用于归还其挪用款项。2016年10月,李某以其岳母购房、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借为名骗取徐某等8人共计133万元,全部用于归还桂某的挪用款项。
除此之外,李某的亲属还自筹资金17.91万元。常福新城支行副行长自筹230万元,偿还另外两名客户代某、罗某的挪用款项。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另外,追缴被告人李某诈骗非法所得人民币113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68.94万元,发还给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挪用资金发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编辑 程波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