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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抽奖中宝马”追踪:车被提走 涉事超市被罚5万

原标题:“男童抽奖中宝马”追踪:车被提走 涉事超市被罚5万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 吴荣奎)广西玉林容县某超市举行抽奖活动,一名两岁半男童抽中宝马一事又有新进展。1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容县工商局获悉,该超市将面临罚款5万元的处罚。另据工商局工作人员称,宝马已归属中奖者,中奖者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广西玉林容县某连锁超市正值周年,于是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抽奖活动信息,借此回馈消费者。超市宣传广告显示,“购物满38元即可获得刮刮乐抽奖券一张,即有机会抽中宝马车一辆(使用权)”。去年12月24日,新京报记者致电该家超市证实,一名两岁半男童抽中宝马,奖品已兑现,“宝马车早就被开走了,他有监护人过来跟我们沟通”。

针对商家这一行为,容县工商局去年12月25日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商家抽奖销售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事,已立案调查,“它是利用超过五万的最高奖项,去吸引本来想购买其他超市商品的客人”。

1月30日下午,容县工商局一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该局就此事的调查及处罚结果已经出来,涉事超市将面临罚款5万元、责令整改的处罚,“对该超市的处罚,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奖励最高奖是宝马车,价值在14.2万左右”。

针对是否追回奖品这一话题,上述工作人员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宝马车已经归属中奖者,“已经开走了”,此外也不会追回,中奖者更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此外对于“男童得到的只是‘宝马使用权’,用完之后是否还要归还商家”一说,该超市一钟姓经理解释称,虽然宣传信息写的是使用权,实际上整辆车所有权已归中奖者。工商局工作人员也表示,虽然商家写了奖品是车的使用权,但是从行政处罚角度并不认可这个概念。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所以,商家的大额抽奖是违法行为,要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吴荣奎编辑 张太凌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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