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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意义和实践

原标题:浅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意义和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于2018年10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实施,这是一部涉外刑事法律,是自我国《刑法》《刑诉法》实施40年以来的又一部重要的刑事法律。这表明,涉外刑事司法协助自此有了法的依据,上升到法的高度,对我们研究国际司法协助、执行国际司法协助有了详细的操作指南,不仅在国内有深远的影响,特别在国际上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法律的依据。比如我国发布的“红通”令,通过立法可以更好地请求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协助。

过去,我们只有1995年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执行双边协议,没有双边协议和约定的走外交途径。全国各界早就呼吁应尽早制定国际司法协助法。2017年,全国人大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司法协助法(征求意见稿)》,当时我们在讨论中,就感到这部法律的震撼和详细地概括了刑事司法协助具体的实施细节,很全面又很有操作性,盼望全国人大早点通过。

今天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对于我省各级法院都是非常重要的。随着近几年国际交往活动增多,我省法院系统受理涉外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从各级法院上报的情况看,不能忽视涉外刑事案件。那么,如何依法行使国际司法协助与国际接轨,就需要有一部严格的涉外刑事法律,既要说明我国是法治的国家,更要在国际的舞台上展现中国的国际法治秩序,依法行使国际司法协助法。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内设司法协助处,专门办理全国各级法院国际司法协助案件。山西高院在涉外机构上最先成立,省高院司法协助事务处是全国高级法院目前唯一以司法协助命名的在编机构。即综合审判业务部门,由员额制法官审查办理各种司法协助案件,其他省法院大都是成立了外事办公室(处)、涉外处,履行国际司法协助案件业务。2012年,山西省高级法官国际司法协助赴美培训团分两批40人,经最高法院、国家外专局、省政府外办批准,在美国进行专题培训,这是全国法院唯一以国际司法协助为专题培训团组,通过培训,法官收获很大,当年在办理涉外案件中准确把握,受到最高法院的表扬。

目前,我省法院开展国际司法协助业务已有二十多年,之前依照的就是1995年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是涉外刑事案件,山西高院要求各级法院涉及涉外刑事案件必须及时上报省高院司法协助事务处,司法协助事务处对外以外事办公室名义向被告人的所在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发出照会,通报该国籍人员犯罪情况,大使馆会根据不同情况与省一级高级法院外事部门联系,办理具体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通过,就是为了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正常进行,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有效惩治犯罪,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这部法律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帮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国与国之间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作者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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