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记者亲历谢伦伯格案庭审 “上诉不加刑”为何不适用本案?
[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 范凌志 曹思琪]1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英文名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犯走私毒品罪,当庭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环球时报》记者全程旁听了案件审理。
记者见证法庭控辩谢伦伯格律师称短期重启重审“完全合法”
14日的庭审显示,谢伦伯格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共计冰毒222.035千克。检方出示《补充起诉决定书》认为,谢伦伯格还涉嫌参与国际贩毒组织的犯罪活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
2018年11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驱逐出境。宣判后,谢伦伯格提出上诉。12月29日,辽宁省高院对上诉案进行了审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辽宁省高院当庭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庭审共持续近13个小时,近60名左右旁听人员到场,旁听人员包含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人员。《环球时报》记者在法庭内看到,身着白色上衣、黑色长裤的谢伦伯格全程情绪平静。
在休庭间歇,谢伦伯格的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硕向《环球时报》记者表示,谢伦伯格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享有的辩护、翻译等各项权利得到了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很顺畅。
此前,有舆论认为,谢伦伯格案从关押到初审已经持续了四年。检方上月表示此案有新的线索,要求重审。十个工作日后,就要进行重审,如此迅速有“政治操弄和外交考量”之嫌。在被《环球时报》记者问到为何短时间内重启重申时,张冬硕表示,“这完全合乎法律”。
记者注意到,加拿大驻华使馆几名工作人员也来到庭审现场,但拒绝了记者采访的要求。张冬硕律师告诉《环球时报》记者,自己是在日前本案的上诉审理前通过加拿大驻华使馆联系,来代理本案的。谢伦伯格在案件审理期间与加拿大使馆人员的会见顺畅,中方为加方行使领事工作提供了便利。
谢伦伯格案到底是怎么回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实施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控制着中国境内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的两个账户,为其毒品犯罪提供资金支持。2014年10月中旬,凯姆雇佣翻译许某为其工作,指使许某到大连市租赁仓库、订购轮胎,接收“周先生”、简祥荣(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另案判处无期徒刑)从广东省运往大连市的藏有222包冰毒的20吨塑料颗粒并放入仓库,同时告知许某,将委派一名外籍人士处理此批货物。
11月19日,凯姆指派谢伦伯格到大连与许某会合,拟将毒品藏匿在轮胎内胆中走私至澳大利亚。此后,谢伦伯格要求许某带其购买了用于将毒品与轮胎内胆重新包装的工具,订购了轮胎、内胎和二手集装箱。谢伦伯格查看货物、评估工作量后,将船期由11月更改为12月。27日下午,谢伦伯格给麦庆祥(因运输毒品罪被另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打电话,要求其帮助另找仓库存放毒品。麦庆祥随后给大连仓储经营商户打电话联系仓库事宜。
29日,许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谢伦伯格察觉后,于12月1日凌晨离开酒店前往大连机场准备逃往泰国。途中,谢伦伯格扔掉手机SIM卡、更换新的SIM卡。当日13时,飞机经停广州时,谢伦伯格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222包冰毒净重222.035千克。
经审理还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周先生”指使简祥荣两次雇车将混装有毒品的货物从广州运至杭州,简祥荣、史蒂芬、麦庆祥分别负责接运。12月5日,公安机关将麦庆祥抓获,查扣501千克冰毒。在上述犯罪期间,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等人控制的两个账户多次向简祥荣、麦庆祥等人账户转款用于相关支出。
庭审还传唤了证人许清到庭,在一个多小时的作证环节中,许清陈述他如何怀疑涉毒活动并向警方报案,他也回答控辩双方以及被告人谢伦伯格提问。
谢伦伯格案重审为什么会被加重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为什么本案重审谢伦伯格会是例外?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林维表示,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的是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应当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的角度来评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大连的走私毒品事实仅仅是该组织实施的跨国毒品犯罪中的一部分,谢伦伯格在此案中处于重要位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风此前对媒体表示,但就本案而言,从目前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看,根据新查证的线索,被告人实际所犯罪行可能重于原审认定的事实,检察机关已经明确提出原审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的意见,极有可能出现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则有可能根据新线索的查证情况认定新的犯罪事实,判处被告人更重的刑罚。
在14日的庭审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并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据媒体此前发布的信息,谢伦伯格是近年来第一名因走私毒品而在中国受审的加拿大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