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符合条件案件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
本报1月3日讯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月1日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开始实施。符合条件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民事案件一律使用小额诉讼。长沙地区法院受理案件争议标的额不高于10万元、全省其他地区标的额不高于5万元,符合小额诉讼其他适用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采取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审终审。
《规程》的出台,旨在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小额民事纠纷,提高审判效率。
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受理案件法院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简便审理、灵活送达,自立案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各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受理案件法院进行异议审查。
■记者虢灿实习生张越
通讯员曾妍